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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2:32
人民法院实行裁定判决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有必要有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国内裁定判决和涉外裁定判决的实行统辖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裁定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实行裁定判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被实行人住所地或许被实行的产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详细由哪一级其他人民法院实行,法令没有作出明文规则,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则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法院拟定的告诉处理。如果是涉外裁定判决,一方当事人回绝实行责任时,对方当事人能够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2)有必要向人民法院递送请求实行书和据以实行的法令文书。请求实行书应写明:请求实行的事项和理由、被请求实行人拒不实行责任的现实和依据、需求实行的标的物的称号、数量及所在地、被请求实行人的经济情况和可供实行的产业情况。别的,请求实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实行的裁定判决书以及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请求实行裁定判决有必要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则,请求实行的期限因请求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两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两边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为六个月。上述期限,从裁定判决书规则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裁定判决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如果无正当理由超越请求实行期限的,请求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权利。

  因而,当裁定判决收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在判决书规则的期间内实行责任的,则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实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裁定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当实行。依法实行有用的裁定判决,既是人民法院的权利,也是人民法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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