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闫光富上诉被驳回 法院认定不属于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21:38

闫光富上诉被驳回 法院确定不属于自首
忠县5.31杀人案二审近日下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闫光富的上诉,保持死刑判定,一起裁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死刑。
为赖帐,残暴杀戮借主
受害人家族阮光玉教师已于2008年6月3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决书。法院审理查明,闫光富在与被害人李国华长时间经济往来中欠下李国华巨额债款,李国华屡次要求闫光富偿还未果。2007年5月中旬,闫光富假造了一份李国华欠其126万元告贷的承诺书。同月31日下午,李国华接到闫光富的电话邀约后,带着由闫光富出具的债款凭据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121号附1号闫家空置店面内,闫趁李不备之机,持钢管猛击李头部等处,致李当场逝世。之后闫光富驾车将李国华尸身抛于石柱王场镇蚊鱼村水晶岩处。抛尸途中毁掉其出具给李国华的债款凭据。同年6月1日,阮光玉发现老公李国华失踪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侦办,承认闫光富具有严重作案嫌疑。同月6日,公安机关电话告诉闫光富前往公安机关承受查询。闫光富抵达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在对闫光富驾驭的轿车后备箱进行检查时,发现残留有血迹,即对闫光富进行了查询讯问,闫遂供述了杀人现实。
一审确定系自首,但罪不容赦,判处死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为闫光富成心杀人罪名建立,闫光富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告诉后前往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并未找到李国华尸身,尚不能承认李国华已被害并且为其所害的情况下,主意向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供述了其杀死李国华的现实是自首,但被告人闫光富为抵消其欠李国华的巨额债款,假造债款凭据,有预谋的施行杀人行为;且在杀人后,被告人又毁掉其欠李国华的巨额债款凭据,抛尸躲藏罪证,违法动机卑鄙,杀人手法残暴,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分。法院遂作出死刑判定。
面临一审判定: 被告人上诉,被害人家族质疑,两方都不满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闫光富不服,提出上诉。被害人家族则对一审法院确定闫光富是自首提出异议,托付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段茂兵、吴承康律师给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恳求纠正自首的确定,并保持原死刑判定。
终审确定:不属于自首,保持死刑判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为公安机关于2007年6月1日接到报案后,通过侦办,以为李国华或许被害,并把握了部分依据承认闫光富系严重违法嫌疑人,随即电话告诉闫光富到公安机关承受查询,闫光富到案后并未自动供述其杀戮李国华的违法现实,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在闫驾驭的车中查出残留的血迹后,经对闫很多的教育工作,闫才对其违法现实予以招认,尽管,李国华的尸身是在闫的指认下找到,但该情节系闫光富供述其违法现实的组成部分,不能因此而作为确定自首的条件,故闫光富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确定为自首。法院以为原判定刑事部分人确定现实和定性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但确定闫光赋有自首情节过错,该院不予认可并予纠正。遂裁决驳回上诉人闫光富的上诉,保持原判定的刑事部分判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