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22:5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点评行为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办法》、《矿藏资源勘查区块挂号处理办法》和《矿藏资源挖掘挂号处理办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及统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点评和点评成果的承认,有必要恪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点评的,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托付依法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点评资历的点评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则的程序和必定的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点评预算的行为。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挂号处理机关向请求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颁发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利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挂号处理机关也能够从头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办法,依法搬运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典当的,应经挂号处理机关检查挂号,在典当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转让国家出资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必要依法进行点评,并由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对其点评成果依法承认,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点评成果进行承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兼并、分立、重组需改动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动国有独资性质的,能够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点评,但需依法处理主体改动手续。
第七条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处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挖掘区域的转让点评时,应实行以下程序:
(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挂号处理机关处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改动挂号;
(二)托付点评;
(三)请求点评成果承认;
(四)请求转让批阅;
(五)请求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改动挂号。
采矿权准则上不能切割转让,特别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切割平面挖掘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确保相邻两个挖掘体系互不影响的证明陈述。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有必要以矿藏资源储量陈述或与点评有关的其他地质陈述为根据,矿藏资源储量陈述中的矿藏资源储量有必要契合国家矿藏资源储量评定确定有关办的规则。
第九条 点评托付人与点评组织存在直接点评利害关系的,应予以逃避。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点评,应由点评托付人与点评组织签定点评托付合同书。点评托付合同书应包括点评项目称号、点评意图、点评目标、点评规模、点评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两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点评托付人应向点评组织供给完好实在的点评布景资料,并对其负法令责任。点评组织应根据点评托付人供给的资料和财物状况进行现场实地核对,挑选运用本办法规则的点评办法及合理的参数,独登时进行科学、公平的点评、提出点评陈述。
第十二条 点评陈述须由点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点评组织印章后收效。点评组织应对其点评陈述的客观、公平、实在性承当法令责任。
第十三条 点评办法的选用。
采矿权点评能够选用的办法:
(一)可比出售法;
(二)贴现现金流量法。
探矿权点评可视地质勘查程度选用以下办法:
(一)重置成本法;
(二)地质要素评序法;
(三)联合危险勘查协议法;
(四)贴现现金流量法;
(五)地勘加和法。
第十四条 点评陈述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点评组织称号;
(二)点评托付人称号;
(三)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称号;
(四)被点评探矿权、采矿权的项目称号或矿山称号、规模和点评意图;
(五)点评基准日;
(六)点评准则及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根据;
(七)被点评项意图概略(天然地理环境、矿山内外部条件、勘查作业程度、采选冶计划等);
(八)点评办法、计价规范、参数选取的阐明和点评进程;
(九)点评成果;
(十)点评成果有用期,点评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点评成果有用的其它条件,点评陈述的运用规模,其它需求阐明的问题;
(十一)附件目录;
(十二)点评起止日期和点评陈述提交日期;
(十三)点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点评项目担任人及参加人签章或签名;
(十四)点评组织印章;
(十五)附件。包括:
1、探矿权采矿权点评资历证书复印件;
2、点评托付合同书;
3、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汇总表及明细表;
4、探矿权、采矿权点评办法和核算进程的阐明;
5、与点评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6、点评基准日曾经的项目出资数额、来历及固定财物一览表;
7、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外);
8、标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模的地质和工程图件;
9、注册财物点评师资历证书复印件;
10、矿藏资源储量陈述或不包括矿藏资源储量的地质陈述中与点评有关的内容;
11、要求提交的其他与点评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成果进行承认,是指对点评陈述编写组织的资历、点评办法的合法性以及点评参数选取的合理性、点评有用期等方面进行核定,承认后的点评成果是探矿权、采矿权请求人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重要根据,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成交价格的重要根据。承认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自承认之日起一年内有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帐务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 点评成果承认请求由点评托付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则向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提出,点评成果承认请求应在点评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请求点评成果承认,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点评成果承认请求书;
(二)点评陈述原件;
(三)原发证机关担任核实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模无争议、无堆叠的证明资料;
(四)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收到的点评成果承认请求书及有关资料契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则的,方能予以受理。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检查的状况要求点评托付人和点评组织弥补资料、弥补阐明或修正陈述,并及时做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决议。
第十八条 点评承认机关对点评陈述进行检查。有以下状况的不予以承认:
(一)格局及内容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
(二)附件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
(三)点评办法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或办法选用不妥的;
(四)点评参数选取不合理或缺少根据的;
(五)不契合探矿权、采矿权点评及承认的其他规则的。
第十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若与企事业单位其他财物同时转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应计入被转让的企事业单位财物总额。
第二十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则进行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或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成果承认的,挂号处理机关不得批准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和处理改动挂号。
第二十一条 发现点评托付人招摇撞骗,形成点评成果失实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门不予承认,并有权宣告点评成果无效。情节严重,违背法令的,按国家有关法令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现点评组织及其作业人员违背国家有关规则,招摇撞骗,形成点评成果失实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门不予承认,并有权宣告其点评成果无效。情节严重,违背法令的,按国家有关法令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矿行政机关有关作业人员违背本办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担任解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及统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点评和点评成果的承认,有必要恪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点评的,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托付依法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点评资历的点评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则的程序和必定的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点评预算的行为。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挂号处理机关向请求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颁发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利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挂号处理机关也能够从头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办法,依法搬运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典当的,应经挂号处理机关检查挂号,在典当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转让国家出资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必要依法进行点评,并由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对其点评成果依法承认,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点评成果进行承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兼并、分立、重组需改动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动国有独资性质的,能够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点评,但需依法处理主体改动手续。
第七条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处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挖掘区域的转让点评时,应实行以下程序:
(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挂号处理机关处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改动挂号;
(二)托付点评;
(三)请求点评成果承认;
(四)请求转让批阅;
(五)请求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改动挂号。
采矿权准则上不能切割转让,特别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切割平面挖掘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确保相邻两个挖掘体系互不影响的证明陈述。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有必要以矿藏资源储量陈述或与点评有关的其他地质陈述为根据,矿藏资源储量陈述中的矿藏资源储量有必要契合国家矿藏资源储量评定确定有关办的规则。
第九条 点评托付人与点评组织存在直接点评利害关系的,应予以逃避。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点评,应由点评托付人与点评组织签定点评托付合同书。点评托付合同书应包括点评项目称号、点评意图、点评目标、点评规模、点评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两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点评托付人应向点评组织供给完好实在的点评布景资料,并对其负法令责任。点评组织应根据点评托付人供给的资料和财物状况进行现场实地核对,挑选运用本办法规则的点评办法及合理的参数,独登时进行科学、公平的点评、提出点评陈述。
第十二条 点评陈述须由点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点评组织印章后收效。点评组织应对其点评陈述的客观、公平、实在性承当法令责任。
第十三条 点评办法的选用。
采矿权点评能够选用的办法:
(一)可比出售法;
(二)贴现现金流量法。
探矿权点评可视地质勘查程度选用以下办法:
(一)重置成本法;
(二)地质要素评序法;
(三)联合危险勘查协议法;
(四)贴现现金流量法;
(五)地勘加和法。
第十四条 点评陈述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点评组织称号;
(二)点评托付人称号;
(三)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称号;
(四)被点评探矿权、采矿权的项目称号或矿山称号、规模和点评意图;
(五)点评基准日;
(六)点评准则及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根据;
(七)被点评项意图概略(天然地理环境、矿山内外部条件、勘查作业程度、采选冶计划等);
(八)点评办法、计价规范、参数选取的阐明和点评进程;
(九)点评成果;
(十)点评成果有用期,点评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点评成果有用的其它条件,点评陈述的运用规模,其它需求阐明的问题;
(十一)附件目录;
(十二)点评起止日期和点评陈述提交日期;
(十三)点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点评项目担任人及参加人签章或签名;
(十四)点评组织印章;
(十五)附件。包括:
1、探矿权采矿权点评资历证书复印件;
2、点评托付合同书;
3、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汇总表及明细表;
4、探矿权、采矿权点评办法和核算进程的阐明;
5、与点评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6、点评基准日曾经的项目出资数额、来历及固定财物一览表;
7、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外);
8、标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模的地质和工程图件;
9、注册财物点评师资历证书复印件;
10、矿藏资源储量陈述或不包括矿藏资源储量的地质陈述中与点评有关的内容;
11、要求提交的其他与点评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成果进行承认,是指对点评陈述编写组织的资历、点评办法的合法性以及点评参数选取的合理性、点评有用期等方面进行核定,承认后的点评成果是探矿权、采矿权请求人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重要根据,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成交价格的重要根据。承认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自承认之日起一年内有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帐务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 点评成果承认请求由点评托付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则向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提出,点评成果承认请求应在点评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请求点评成果承认,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点评成果承认请求书;
(二)点评陈述原件;
(三)原发证机关担任核实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模无争议、无堆叠的证明资料;
(四)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收到的点评成果承认请求书及有关资料契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则的,方能予以受理。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检查的状况要求点评托付人和点评组织弥补资料、弥补阐明或修正陈述,并及时做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决议。
第十八条 点评承认机关对点评陈述进行检查。有以下状况的不予以承认:
(一)格局及内容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
(二)附件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
(三)点评办法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或办法选用不妥的;
(四)点评参数选取不合理或缺少根据的;
(五)不契合探矿权、采矿权点评及承认的其他规则的。
第十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若与企事业单位其他财物同时转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应计入被转让的企事业单位财物总额。
第二十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则进行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或探矿权、采矿权点评成果承认的,挂号处理机关不得批准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和处理改动挂号。
第二十一条 发现点评托付人招摇撞骗,形成点评成果失实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门不予承认,并有权宣告点评成果无效。情节严重,违背法令的,按国家有关法令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现点评组织及其作业人员违背国家有关规则,招摇撞骗,形成点评成果失实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门不予承认,并有权宣告其点评成果无效。情节严重,违背法令的,按国家有关法令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矿行政机关有关作业人员违背本办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担任解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