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缴违法所得执行申请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9:47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法令法规所获得的违法收入,违法所得在民事和刑事案子中都会呈现。国家对违法所得的采纳追缴没收的办法,没收后的违法所得一般是上缴国库的,那么刑事追缴违法所得履行请求的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
2011年12月初,甲县某村熊某向本村乡民刘某和张某谎报其在乙县承揽到了乙县两所中学食堂的承揽经营权,欲转包给刘某和张某,熊某随即传真由其假造的二份承揽书给刘某和张某。过后不久,刘某和张某要求到乙县实地观察。2012年1月3日,熊某带刘某、张某到乙县二所中学实地观察后,经过书面商谈,熊某将两所校园的食堂经营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和张某,但要刘某和张某先期付出保证金50万元,当天刘某和张某经过银行转账分二次共付出了50万元给熊某。次日,熊某携款后逃跑,并将赃物予以浪费。2013年2月28日,乙县法院以欺诈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对赃物50万元予以追缴。判定收效后,被害人刘某和张某向乙县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收效刑事判定书中的追缴赃物予以履行。乙县法院履行局立案后不久以被履行人的产业在甲县为由托付甲县法院履行。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能否对刑事判定书中的追缴赃物予以请求履行的问题。为此, 形成了四种不同的处理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从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2条第(1)项所规则的履行文书的详细类型规模来看,其间刑事案子的法令文书只包含了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不包含刑事判定书,依上看出,被害人是不能以刑事判定书作为事履行依据予以请求履行,故本案被害人不是适格的请求履行主体;
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则, 发作法令效能的民事判定、裁决,以及刑事判定、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许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履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履行。从该条规则的内容来看,只需刑事判定中具有产业履行内容,权力人能够请求履行。一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8条第2项规则, 请求履行人是收效法令文书的权力人或其继承人、权力人。由此看出,该刑事欺诈案子中的被害人是赃物追缴的实践权力人,故享有请求履行的权力,因而,本案刘某和张某可作为请求履行的权力主体;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应由一审刑事审判庭移交履行。由于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刑事判定、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许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履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履行。”一起, 最高法院《关于产业刑履行问题的若干规则》中明确规则产业刑由第一审法院担任裁判履行的组织履行,这表明了产业刑的履行是由第一审刑事审判庭移交履行组织履行;
第四种定见以为,刑事裁判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既不应由被害人请求履行,也不能由刑事审判庭移交履行,只能待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补偿之诉后,待民事判定收效后,能够以诉讼主体中的权力人身份请求人民法院履行。
[剖析]
笔者附和第四种定见。理由如下:
1、从学理上剖析。按照传统上的诉讼理论观念,一般只要进入诉讼程序大门内的诉讼主体,才有资历享有该诉讼上的相关诉讼权力,从而可按照该诉讼程序来救助自已的民事权益,严厉来说, 本诉上的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效能规模准则上只能及于本诉上的诉讼当事人, 不能及于未进入本诉程序的诉外主体, 不然严峻违反了诉讼程序, 也背离了法冶准则和精力。详细而言,只要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刑事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才有资历享有法令赋予的请求履行权力,从严厉含义上说, 刑事案子的被害人如未进入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程序, 就无法获取相应的诉讼权力,从而无权对刑事判定中的追缴予以请求履行。
2、从法令规则上看。我国现在无法令规则追缴赃物赃物能够立案强制履行,虽民诉法及刑诉法的相关条款规则了刑事判定、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原审人民法院履行,但该规则杰出的要点不在于泛指一切触及产业内容的都能够履行,而在于标准刑事案子履行的法院地域统辖,归纳刑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判定中的产业部分的强制履行仅限于产业刑的罚金和没收产业这两种惩罚的履行,而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属于产业刑的领域,人民法院不能在法令无规则或许不明晰的状况下随意依职权发动履行程序对刑事判定中的追缴或退赔予以履行,不然严峻违反了司法程序,当然也不具有履行效能。
3、从立法精力上看。我国刑事立法的首要意图在于运转惩罚手法冲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生命产业,侧重于对刑事被告人的刑事处分,从这个含义上说,产业刑的法令地位只能是隶属的。而我国产业刑的品种只包含了罚金和没收产业, 并没有包含追缴或退赔,从本质上看,追缴赃物赃物实践是一种行政上的强制办法,首要体现在刑事案子的侦办过程中,其追缴上的法令效能,准则上只及于侦办期间,不能及于审判完毕后,而人民法院一般在刑事判定中作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决议,只能反映司法机关对追缴或退赔状况作了进一步核实以及对这些赃物赃物处理的司法情绪,不是对追缴或退赔上的民事权益争议的实体部分作出栽判, 由此看出,法院作出的追缴或退赔决议不具有司法裁判力。一起,追缴或退赔是有针对性的,只能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采纳追缴,严厉上是不能查封戓扣押被告人的其它合法产业,至于在侦査期间追缴或退赔如不能补偿被害人的实践经济损失的,被害人能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救助民事权益。综上所述,笔者附和第四种定见。
上述便是小编对“兼并审理的判定书”问题进行的回答,刑事裁判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既不应由被害人请求履行,也不能由刑事审判庭移交履行,只能待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补偿之诉后,待民事判定收效后,能够以诉讼主体中的权力人身份请求人民法院履行。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
2011年12月初,甲县某村熊某向本村乡民刘某和张某谎报其在乙县承揽到了乙县两所中学食堂的承揽经营权,欲转包给刘某和张某,熊某随即传真由其假造的二份承揽书给刘某和张某。过后不久,刘某和张某要求到乙县实地观察。2012年1月3日,熊某带刘某、张某到乙县二所中学实地观察后,经过书面商谈,熊某将两所校园的食堂经营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和张某,但要刘某和张某先期付出保证金50万元,当天刘某和张某经过银行转账分二次共付出了50万元给熊某。次日,熊某携款后逃跑,并将赃物予以浪费。2013年2月28日,乙县法院以欺诈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对赃物50万元予以追缴。判定收效后,被害人刘某和张某向乙县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收效刑事判定书中的追缴赃物予以履行。乙县法院履行局立案后不久以被履行人的产业在甲县为由托付甲县法院履行。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能否对刑事判定书中的追缴赃物予以请求履行的问题。为此, 形成了四种不同的处理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从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2条第(1)项所规则的履行文书的详细类型规模来看,其间刑事案子的法令文书只包含了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不包含刑事判定书,依上看出,被害人是不能以刑事判定书作为事履行依据予以请求履行,故本案被害人不是适格的请求履行主体;
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则, 发作法令效能的民事判定、裁决,以及刑事判定、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许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履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履行。从该条规则的内容来看,只需刑事判定中具有产业履行内容,权力人能够请求履行。一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8条第2项规则, 请求履行人是收效法令文书的权力人或其继承人、权力人。由此看出,该刑事欺诈案子中的被害人是赃物追缴的实践权力人,故享有请求履行的权力,因而,本案刘某和张某可作为请求履行的权力主体;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应由一审刑事审判庭移交履行。由于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刑事判定、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许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履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履行。”一起, 最高法院《关于产业刑履行问题的若干规则》中明确规则产业刑由第一审法院担任裁判履行的组织履行,这表明了产业刑的履行是由第一审刑事审判庭移交履行组织履行;
第四种定见以为,刑事裁判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既不应由被害人请求履行,也不能由刑事审判庭移交履行,只能待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补偿之诉后,待民事判定收效后,能够以诉讼主体中的权力人身份请求人民法院履行。
[剖析]
笔者附和第四种定见。理由如下:
1、从学理上剖析。按照传统上的诉讼理论观念,一般只要进入诉讼程序大门内的诉讼主体,才有资历享有该诉讼上的相关诉讼权力,从而可按照该诉讼程序来救助自已的民事权益,严厉来说, 本诉上的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效能规模准则上只能及于本诉上的诉讼当事人, 不能及于未进入本诉程序的诉外主体, 不然严峻违反了诉讼程序, 也背离了法冶准则和精力。详细而言,只要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刑事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才有资历享有法令赋予的请求履行权力,从严厉含义上说, 刑事案子的被害人如未进入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程序, 就无法获取相应的诉讼权力,从而无权对刑事判定中的追缴予以请求履行。
2、从法令规则上看。我国现在无法令规则追缴赃物赃物能够立案强制履行,虽民诉法及刑诉法的相关条款规则了刑事判定、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原审人民法院履行,但该规则杰出的要点不在于泛指一切触及产业内容的都能够履行,而在于标准刑事案子履行的法院地域统辖,归纳刑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判定中的产业部分的强制履行仅限于产业刑的罚金和没收产业这两种惩罚的履行,而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属于产业刑的领域,人民法院不能在法令无规则或许不明晰的状况下随意依职权发动履行程序对刑事判定中的追缴或退赔予以履行,不然严峻违反了司法程序,当然也不具有履行效能。
3、从立法精力上看。我国刑事立法的首要意图在于运转惩罚手法冲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生命产业,侧重于对刑事被告人的刑事处分,从这个含义上说,产业刑的法令地位只能是隶属的。而我国产业刑的品种只包含了罚金和没收产业, 并没有包含追缴或退赔,从本质上看,追缴赃物赃物实践是一种行政上的强制办法,首要体现在刑事案子的侦办过程中,其追缴上的法令效能,准则上只及于侦办期间,不能及于审判完毕后,而人民法院一般在刑事判定中作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决议,只能反映司法机关对追缴或退赔状况作了进一步核实以及对这些赃物赃物处理的司法情绪,不是对追缴或退赔上的民事权益争议的实体部分作出栽判, 由此看出,法院作出的追缴或退赔决议不具有司法裁判力。一起,追缴或退赔是有针对性的,只能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采纳追缴,严厉上是不能查封戓扣押被告人的其它合法产业,至于在侦査期间追缴或退赔如不能补偿被害人的实践经济损失的,被害人能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救助民事权益。综上所述,笔者附和第四种定见。
上述便是小编对“兼并审理的判定书”问题进行的回答,刑事裁判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既不应由被害人请求履行,也不能由刑事审判庭移交履行,只能待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补偿之诉后,待民事判定收效后,能够以诉讼主体中的权力人身份请求人民法院履行。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