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转让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8:15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固定财物的丢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精确判别是否归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能够采纳专项申报的方法申报扣除。
下列财物丢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钱银财物的丢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作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作废整理的丢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逝世发作的财物丢失;
(五)企业依照商场公平生意准则,经过各种生意场所、商场等生意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作的丢失。
前条以外的财物丢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精确判别是否归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能够采纳专项申报的方法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布告》(税务总局布告〔201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则:本办法所称财物是指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财物,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金钱(包含应收收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金钱)等钱银性财物,存货、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财物等非钱银性财物,以及债务性出资和股权(权益)性出资。
第三条规则: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物丢失,是指企业在实践处置、转让上述财物过程中发作的合理丢失(以下简称实践财物丢失),以及企业虽未实践处置、转让上述财物,但契合《告诉》和本办法规则条件核算承认的丢失(以下简称法定财物丢失)。
第五条规则:企业发作的财物丢失,应按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丢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则:下列财物丢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钱银财物的丢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作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作废整理的丢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逝世发作的财物丢失;
(五)企业依照商场公平生意准则,经过各种生意场所、商场等生意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作的丢失。
第十条规则:前条以外的财物丢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精确判别是否归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能够采纳专项申报的方法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