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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1:12
跟着年代的高速开展,很多人成婚的时分都是一脑筋的发热,关于婚姻都没有慎重考虑,所以离婚的几率也是很高的。那么,离婚危害补偿中的有关问题是怎么样的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有关问题探析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危害补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危害补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笔者以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则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准则,前后条文也纷歧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善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而司法解释着重的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纷歧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诸如因家庭暴力、优待等形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确诊出来的,能否提起补偿。
再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恳求切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则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核算”,法条之间纷歧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用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而,从有用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和谐视点动身,离婚危害补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的,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假如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力被损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危害补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损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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