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9:32
何谓骗购外汇行为?骗购外汇是指以虚伪或无效的凭据、合同、单据等诈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那么,骗购外汇罪量刑规范是怎么样的?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骗购外汇的概念
何谓骗购外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则,骗购外汇是指以虚伪或无效的凭据、合同、单据等诈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处理机关同意运营结汇和售汇事务的银行,包含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决议》第1 条清晰规则了骗购外汇的几种行为方法:
(1)运用假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 外汇处理部分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含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和挂号手册。所谓进、出口货品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品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批阅货品进、出口的首要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局印制、进出口单位须依据海关的规则填制。挂号手册包含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安装、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品挂号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含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外汇处理部分核准件,则指经外汇处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挂号证等。
(2)重复运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处理部分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骗购外汇的。依据相关外汇处理法规规则,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处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用凭据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据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处理售付汇事务。但是,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成心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然后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运用商业单证或凭据骗购外汇的待机而动。
(3)以其他方法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法”包含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法。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法,具有阻塞阻拦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用。(注:拜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联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59页。)详细而言,其他骗购外汇方法包含以虚伪或许无效的外贸合同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和虚拟特定事项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等。
何谓数额较大?《决议》没有做出清晰规则,尚待有关司法解说的出台。审议《决议》草案时,黄玉章等部分委员提出草案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数额采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而未清晰详细数额的做法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欠好掌握,主张做出详细规则,惋惜的是,立法没有加以采用。(注:审议草案时,主张规则详细数额的委员还以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说或许难以发生抱负作用。对此,咱们以为,应当供认司法解说若不紧随刑事立法会导致一段时期内司法操作的不方便和法令的不一致。因而主张由“两高”赶快联合做出司法解说,这样亦能到达抱负作用。)在专门司法解说出台曾经,咱们以为,能够参照1998年8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不合法生意外汇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对骗购外汇罪的根本构成数额,能够以为是不合法骗购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主体特征
骗购外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天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但不扫除无进出口运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运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共谋施行骗购外汇行为的景象。
三、骗购外汇罪量刑规范
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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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购外汇的概念
何谓骗购外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则,骗购外汇是指以虚伪或无效的凭据、合同、单据等诈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处理机关同意运营结汇和售汇事务的银行,包含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决议》第1 条清晰规则了骗购外汇的几种行为方法:
(1)运用假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 外汇处理部分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含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和挂号手册。所谓进、出口货品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品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批阅货品进、出口的首要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局印制、进出口单位须依据海关的规则填制。挂号手册包含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安装、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品挂号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含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外汇处理部分核准件,则指经外汇处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挂号证等。
(2)重复运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处理部分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骗购外汇的。依据相关外汇处理法规规则,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处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用凭据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据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处理售付汇事务。但是,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成心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然后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运用商业单证或凭据骗购外汇的待机而动。
(3)以其他方法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法”包含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法。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法,具有阻塞阻拦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用。(注:拜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联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59页。)详细而言,其他骗购外汇方法包含以虚伪或许无效的外贸合同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和虚拟特定事项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等。
何谓数额较大?《决议》没有做出清晰规则,尚待有关司法解说的出台。审议《决议》草案时,黄玉章等部分委员提出草案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数额采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而未清晰详细数额的做法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欠好掌握,主张做出详细规则,惋惜的是,立法没有加以采用。(注:审议草案时,主张规则详细数额的委员还以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说或许难以发生抱负作用。对此,咱们以为,应当供认司法解说若不紧随刑事立法会导致一段时期内司法操作的不方便和法令的不一致。因而主张由“两高”赶快联合做出司法解说,这样亦能到达抱负作用。)在专门司法解说出台曾经,咱们以为,能够参照1998年8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不合法生意外汇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对骗购外汇罪的根本构成数额,能够以为是不合法骗购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主体特征
骗购外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天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但不扫除无进出口运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运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共谋施行骗购外汇行为的景象。
三、骗购外汇罪量刑规范
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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