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8:33发布部分: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方法》,结合本省实际状况,拟定本细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婚姻挂号包含成婚挂号、离婚挂号和复婚挂号。男女双方自愿成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挂号方法》和本细则进行挂号。 依法实行挂号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应照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职责向婚姻挂号机关供给状况,帮忙做好婚姻挂号作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是婚姻挂号作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婚姻挂号机关 第五条 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在乡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间隔婚姻挂号机关旅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同意建立代理组织,事务作业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领导。 第六条 婚姻挂号机关的挂号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干部担任;代理组织的挂号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 婚姻挂号机关的挂号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分进行事务培训,经查核合格,获得《婚姻挂号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挂号作业。 第七条 处理婚姻挂号运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依照民政部规则的款式一致印制(哈尔滨在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运用。 婚姻挂号机关运用的婚姻挂号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一致刻制。 第八条 婚姻挂号机关颁布《成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分一致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成婚挂号 第九条 请求成婚挂号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成婚挂号,并应持下列证件: 一、自己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相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请求成婚挂号,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挂号机关在发给《成婚证》的一起,回收离婚证件。 第十条 请求成婚挂号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挂号机关有必要了解的状况,应照实供给。婚姻挂号机关经审查了解,对契合《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方法》规则的,应准予挂号,发给《成婚证》。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 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别人干与,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挂号机关应查明状况,对契合婚姻法的,写出查询资料,报主管民政部分同意,发给《成婚证》,并将查询状况在《成婚请求书》的“供给证件状况”栏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