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劳务收入的会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2:33
在大多数情况下,关于运送等劳务收入,管帐与税法的承认条件是相同的,即都恪守权责发作制准则。可是,管帐承认收入时,需求考虑慎重性准则,侧重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而税法不侧重流入问题。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触及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送服务、水路运送服务、航空运送服务、管道运送服务、研制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明构思服务、物流辅佐服务、有形动产租借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播送影视服务。现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承认有关事项的布告》(财税〔2013〕37号)的规则,结合事例,对“营改增”试点运送劳务等收入承认剖析如下。
事例一
“营改增”试点企业甲运送企业2013年8月4日承受乙企业托付运送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甲企业2013年8月6日开端运送,9月2日抵达目的地,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3年8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年9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请问,甲企业8月出售额为多少?
(一)税务处理
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一条关于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交税人供给应税服务并收讫出售金钱或许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出售金钱,指交税人供给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许完结后收到金钱。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证的当天,指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未签定书面合同或许书面合同未承认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结的当天。
甲企业8月6日开端供给运送劳务,其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3年8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年9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归于应税服务发作过程中或许完结后收取的金钱,甲企业应将收到金钱的当天作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则甲企业8月出售额不是比及运送劳务供给完结(9月2日抵达目的地)来承认交税责任,而是以甲企业8月收到金钱的当天作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因而甲企业8月出售额(不含税)为50 20=70(万元)。
(二)管帐处理
企业出售货品并担任运送,其收入承认应契合《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规则的出售货品收入承认的5个条件。在出售产品收入承认时,侧重从企业所出售产品在所有权上的首要危险和酬劳是否现已搬运给购货方这个规范进行判别。关于选用现销方法的,不管货品是否宣布,均为货款现已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现已交给购买方时。所以,甲企业8月管帐上承认的出售额也为实践收到的金钱70万元。管帐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77000
贷:主经营务收入 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7000
(700000×11%)。
事例二
“营改增”试点企业甲企业2013年12月5日为乙企业供给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含税),合同约好2013年12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含税),但实践到2014年1月7日才付。试问甲企业该项劳务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怎么承认?
甲企业收到金钱的时刻是2014年1月7日,因为其2013年12月5日开端供给咨询劳务,并约好2013年12月10日付款50万元(含税),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的规则,企业间签定了书面合同并且有清晰付款日期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应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因而,不管是否收到金钱,甲企业咨询服务50万元(含税)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2013年12月10日(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而不是2014年1月7日(实践付款日期)。2013年12月10日管帐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主经营务收入 4716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2
(471698×6%)。
事例三
甲运送公司与乙企业签定了一份运送合同,合同期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9月1日,合同总金额100万元(含税),合同约好2012年9月10日前先付30万元,2013年9月1日合同期满再付出余下的70万元(含税)。甲运送公司2013年8月1日被列入“营改增”试点。那么,甲公司应该缴经营税仍是增值税?甲公司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怎么承认?
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跨期合同收到包括“营改增”曾经月份的金钱应怎么交税的问题,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2〕71号)以及财税〔2013〕37号文件的相关规则,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在“营改增”试点之前收到的金钱应交纳经营税,之后收到的金钱应交纳增值税。因而,甲运送公司2012年9月10日收到30万元运送款,依据经营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则,经营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交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并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经营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则,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指交税人应税行为发作过程中或许完结后收取的金钱。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为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定书面合同或许书面合同未承认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结的当天。因而,甲运送公司9月10日收到的30万元金钱应交纳经营税。管帐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主经营务收入 30000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经营税 9000 (300000×3%)。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施行,2013年9月1日合同结束时收到的70万元(含税)金钱,应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承认交纳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应为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2013年9月1日。管帐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00000
贷:主经营务收入 6306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370
(630630×11%)。
因而,甲运送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则,承认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别离交纳经营税和增值税。
事例一
“营改增”试点企业甲运送企业2013年8月4日承受乙企业托付运送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甲企业2013年8月6日开端运送,9月2日抵达目的地,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3年8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年9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请问,甲企业8月出售额为多少?
(一)税务处理
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一条关于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交税人供给应税服务并收讫出售金钱或许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出售金钱,指交税人供给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许完结后收到金钱。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证的当天,指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未签定书面合同或许书面合同未承认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结的当天。
甲企业8月6日开端供给运送劳务,其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3年8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年9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归于应税服务发作过程中或许完结后收取的金钱,甲企业应将收到金钱的当天作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则甲企业8月出售额不是比及运送劳务供给完结(9月2日抵达目的地)来承认交税责任,而是以甲企业8月收到金钱的当天作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因而甲企业8月出售额(不含税)为50 20=70(万元)。
(二)管帐处理
企业出售货品并担任运送,其收入承认应契合《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规则的出售货品收入承认的5个条件。在出售产品收入承认时,侧重从企业所出售产品在所有权上的首要危险和酬劳是否现已搬运给购货方这个规范进行判别。关于选用现销方法的,不管货品是否宣布,均为货款现已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现已交给购买方时。所以,甲企业8月管帐上承认的出售额也为实践收到的金钱70万元。管帐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77000
贷:主经营务收入 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7000
(700000×11%)。
事例二
“营改增”试点企业甲企业2013年12月5日为乙企业供给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含税),合同约好2013年12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含税),但实践到2014年1月7日才付。试问甲企业该项劳务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怎么承认?
甲企业收到金钱的时刻是2014年1月7日,因为其2013年12月5日开端供给咨询劳务,并约好2013年12月10日付款50万元(含税),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的规则,企业间签定了书面合同并且有清晰付款日期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应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因而,不管是否收到金钱,甲企业咨询服务50万元(含税)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2013年12月10日(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而不是2014年1月7日(实践付款日期)。2013年12月10日管帐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主经营务收入 4716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2
(471698×6%)。
事例三
甲运送公司与乙企业签定了一份运送合同,合同期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9月1日,合同总金额100万元(含税),合同约好2012年9月10日前先付30万元,2013年9月1日合同期满再付出余下的70万元(含税)。甲运送公司2013年8月1日被列入“营改增”试点。那么,甲公司应该缴经营税仍是增值税?甲公司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怎么承认?
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跨期合同收到包括“营改增”曾经月份的金钱应怎么交税的问题,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2〕71号)以及财税〔2013〕37号文件的相关规则,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在“营改增”试点之前收到的金钱应交纳经营税,之后收到的金钱应交纳增值税。因而,甲运送公司2012年9月10日收到30万元运送款,依据经营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则,经营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交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并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经营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则,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指交税人应税行为发作过程中或许完结后收取的金钱。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为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定书面合同或许书面合同未承认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结的当天。因而,甲运送公司9月10日收到的30万元金钱应交纳经营税。管帐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主经营务收入 30000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经营税 9000 (300000×3%)。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施行,2013年9月1日合同结束时收到的70万元(含税)金钱,应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承认交纳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应为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2013年9月1日。管帐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00000
贷:主经营务收入 6306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370
(630630×11%)。
因而,甲运送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则,承认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别离交纳经营税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