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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8:19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建立今后客观状况发作了当事人在订立合一起无法预见的、非不行抗力形成的不属于商业危险的严重改变,持续实行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显着不公正或许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许免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正准则,并结合案子的实际状况确认是否改变或许免除。
方法改变准则,是指合同有用建立后,因不行归责于两边当事人的事由发作严重改变而使合同的根底不坚定或许损失,若持续保持合同会显失公正,因而答应改变合同内容或免除合同的准则。也即合同建立今后,因与两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作了社会环境的反常改变,在这种状况下形成当事人一方遭受严重的危害,这个时分两边当事人就应该从头洽谈,假如达不成协议,受危害的一方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来免除合同、改变合同。
(一)方法改变准则的适用条件
方法改变准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有方法改变的现实,也便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状况的确发作改变。这儿应严厉掌握对“方法”、“改变”等概念的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阐明,此处不再赘述。
(2)方法改变,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假如当事人在订立合一起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方法改变,即标明其知道相关方法改变所发作的危险,并甘心承当,在这种状况下方法改变准则就并不适用。
(3)方法改变有必要不行归责于两边当事人,也便是由除不行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假如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当危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方法改变准则。
(4)方法改变的现实发作于合同建立之后,实行结束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刻要件。假如在订立合一起就现已发作方法改变,就标明相关当事人现已认识到合同的根底发作了改变,且对这个改变自愿承当危险。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方法发作改变后,如持续保持合同效能,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72条的规则,一方当事人使用优势或许使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两边的权力与责任显着违背公正、等价有偿准则的,能够确定为显失公正。只需到达因为方法改变的现实的发作,致使合同两边的权力责任显着违背公正、等价有偿准则的,能够确定显失公正。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的一个函便是对显失公正的最好的诠释。此函是针对一个购销煤气表的合同胶葛。
最高人民法院在函傍边以为,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因为发作了当事人之间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方法改变,即出产煤气表散件的首要原材料铝锭本来是每吨4400至4600元,后来国家一下上调到每吨16000元。在这种状况下要求按本来的合同实行,对供方显失公正,关于对方由此而发作的胶葛,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则,依据本案实际状况,酌情予以公正合理地处理。这是用判例的方法确立了方法改变准则。有学者以为显失公正应依照理性人的观点加以判别,包含实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实行对债权人无利益。在德国的判例上还发明了仅仅因为价格超凡涨落而使一方当事人实行合同即遭受“经济废墟”或“生计消灭”等概念。
(二)方法改变准则的效能
适用方法改变准则关于当事人来讲首要有两个效能:
(1)改变合同。改变合同能够使合同两边的权力责任从头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实行变得公正合理。改变能够对合同的首要条款进行改变,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改变、实行方法等。
(2)免除合同。依据案子的详细状况并结合适用方法改变准则的详细规则,假如改变合同尚不能消除两边显失公正的成果,就能够进行免除合同。免除合同的场合一般包含:在合同意图因方法改变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许合同实行因方法改变而成为不行等待的场合,或许合同实行因方法改变而损失含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能够免除或停止合同。
上述两个效能的层次是不同的,也便是法院在确定改变或免除合同方面应遵从必定的次序。依照合同严守的准则,法令优先考虑在最大的极限范围内保持原有的合同联系。因而,假如合同有改变的或许,应该首要改变合同,假如改变合同还不能消除两边显失公正的成果,则考虑免除合同。假如当事人坚持免除合同,而该合同到达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持续实行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显着不公正或许不能实现合同意图”,法院能够确定直接免除合同。
有学者以为,适用方法改变发作一种“再交涉责任”。原合同法草案第77条规则:“因为国家经济方针、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方法发作巨大改变,致使实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含义或许形成严重危害,而这种改变是当事人在订立合一起不能预见而且不能战胜的,该当事人能够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从头洽谈……”,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从头洽谈便是“再交涉”。咱们以为,司法解释尽管没有规则此方面的内容,但能够必定的是,因为外界的改变导致合同的根底发作严重改变后,当事人进行洽谈以期依据新的状况从头订立合同,这种行为自身是一种表现诚笃信用准则的行为,应该值得鼓舞。当然,这种洽谈并不是强制性的,是否能够从头订立合同也是不确认的,这彻底依托两边的充沛洽谈和商洽。
(三)方法改变准则的适用范围
方法改变准则的规则契合国际上合同法令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在实践中必定要稳重适用。因为对方法改变的确定较为杂乱,为了防止在实行中对方法改变的了解纷歧而呈现影响合同实行的状况,方法需求加以类型化,才能在详细的判别中得以适用,然后防止对方法改变的任意扩展。如上文所述,德王法上的方法的类型化可资学习。总地说来,方法改变准则首要针对经济形势、经济方针的巨大改变,与国家对经济生活干涉有直接联系,比方价格调整,
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等。但现实生活中的方法是杂乱多变的,相应地,司法实践应依据详细个案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别。以下景象一般能够确定为方法改变:
(1)物价飞涨(需求量化);
(2)合同根底损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
(3)汇率大幅度改变;
(4)国家经济贸易方针改变。
当然,上述仅仅列举了或许适用方法改变准则的典型,详细还应结合个案。方法的类型化应当在案子审判的过程中不断得到丰厚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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