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5:31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公共租借住宅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仔细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市区住宅保证体系,保证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以及新作业人员的根本住宅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借住宅的办理,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作业若干问题的决议》(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困难的施行定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借住宅的规划、房源筹措、配租、准入、退出、修理和监督办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借住宅,是指政府依照合理规范筹措,限制套型面积和租借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以及新作业人员租借的租借型保证住宅。
第四条 市、区房产办理部分是公共租借住宅办理作业的行政主管部分,具体作业由住宅保证办公室担任。
各区政府及市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规划、建造、总工会、税务、计算、审计、物价、督查等相关部分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借住宅的办理作业。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运用
第五条 公共租借住宅的资金来源,首要包含:
(一)经过投融资等方法筹措的公共租借住宅的建造和收买资金;
(二)经政府同意可用于公共租借住宅的住宅保证资金;
(三)租借公共租借住宅及配套设备收回的资金;
(四)社会捐献用于公共租借住宅的资金。
第六条 公共租借住宅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归入住宅保证资金专户,依照国家财务预算开销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则,施行出入两条线办理。
公共租借住宅的办理、修理资金、空置期的物业办理费用等从住宅保证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房源筹措
第七条 公共租借住宅的房源筹措途径首要包含: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造和收买的公共租借住宅;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借住宅;
(三)廉租住宅转为公共租借住宅;
(四)社会捐献及其他途径筹措的公共租借住宅。
第八条 依据住宅保证规划,房产办理部分会同开展变革、民政、财务、规划、国土资源、建造、物价等部分,拟定市区公共租借住宅年度房源筹措、建造用地和资金来源方案,报政府同意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