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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滞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3:30

周先生开车行进在非机动车道上挂了空挡计划开进单位时,只听“哐当”一声,一女子逆行骑车在他车前晃了一下后,倒在了他的车前方,后来,交警过来进行处理,开出了一个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端认定书。交警以为,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
法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两边都没有职责,但周先生要承当事端丢失费100%。事端现实上写着“形成A车右前侧与B车前轮相撞,B车前轮损坏,B右手右膝受伤”。
因为考虑到自己的车在稳妥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职责险,周先生向稳妥公司报案后,毫不含糊地赔付了李小姐医药费300多元和误工费200元。没有想到的是,周先生到稳妥公司索赔时,被告之:因为交警在职责一栏填写的是两边无责,所以稳妥公司不会进行赔付。令周先生不解的是:“我并没有违章,骑车人逆行骑车,我们都无责,我却要承当丢失费,我赔付了骑车人的医药费和误工费,稳妥公司却不赔付我的丢失,我怎样这么倒运呢?”
之所以呈现上述稳妥公司拒赔的状况,其主要原因是:现在根据的是第三者职责商业稳妥的有关条款的规则,即“按事端职责理赔”的准则,也就是说,发作交通事端后,驾驶员有职责,才干得到稳妥公司的补偿,假如被稳妥人没有职责,则不构成稳妥意义上的第三者职责,就得不到稳妥公司的补偿。
尽管现在的商业第三者职责稳妥带有强制性,但并不等同于未来的“强制第三者职责稳妥”。现在的商业性第三者职责稳妥解决不了新交通法法令断定带来的经济危险问题,只能是在“强制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出台后,才干把新形势下的新危险转嫁给稳妥公司。
新的《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一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假如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背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现已采取了必要处置方法的,能够减轻职责。在1992年《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作的交通事端,选用以过错职责为主、以无过错职责为弥补的准则,新的《路途交通安全法》改变了这一规则,选用在稳妥职责限额内让“机动车负全责”的准则来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端补偿问题。这从总体上规则了机动车具有一方有必要负起事端的相应职责,然后也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否定了“撞了白撞”。
此前,我国关于交通事端的处分规范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端职责”等同于“补偿职责”,交通事端过错方承当悉数事端结果。新《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彻底分隔,即交管部门尽管断定了交通事端的过错方,但现实结果就极有可能是过错方现实“获益”,由非过错方担负补偿职责,承当过错方引发的结果。这种“职责”与“补偿”彻底分隔的做法,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在选用,都作为“以人为本”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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