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订立
婚姻关系而回绝受理;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一起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
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奉告其直接向
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再婚挂号。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关于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