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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抢劫既遂罪还是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4:40
【案情】
    被告人蒋某系一赌徒,因无钱赌博,预谋掠夺。2007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蒋某躲藏在一巷内,欲对过路行人施行掠夺。当晚21时许,被害人李某(女,26岁)下班通过此巷,被告人蒋某手持尖刀要挟李某交出钱物。李某大声呼救,被告人蒋某不知所措,用尖刀刺中被害人李某胸部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捕获。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害程度为轻伤侧重。
    【争议】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蒋某犯掠夺罪提起公诉。开庭审理时,控辩两边就被告人蒋某的掠夺行为构成掠夺罪既遂仍是掠夺罪未遂打开剧烈争辩。
    控方以为,被告人蒋某手持尖刀要挟李某虽未抢到资产,但用尖刀刺中被害人李某胸部,致李某的损害程度为轻伤侧重。依据我国违法学原理,没有抢到资产,也没有致人轻伤的,为未遂;抢到资产的,或许尽管没有抢到资产但致人轻伤以上损伤的,为掠夺既遂。因而,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应定掠夺罪(既遂)。
    辩方以为,既遂与未遂的规范应以是否实践抢得资产来区别。理由是:从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则看,掠夺罪为一种侵略产业的违法,以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获取资产是到达既遂状况的规范,就构成违法既遂,不然便是违法未遂。蒋某已然没有抢到资产,其行为只能构成掠夺罪(未遂)。
    【剖析】
    笔者以为:控方指控的现实应予支撑。理由如下:
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理论界一向存在争辩,根本上有三种建议:一是以为掠夺罪是侵略产业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资产作为既遂与未遂的规范;二是以为掠夺罪尽管是侵略产业罪,但一起也侵略了人身权利,因而,不管是否抢的资产,只要在掠夺过程中侵略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建立违法既遂;三是以为掠夺罪是两层客体,在不同的情况下以不同的规范区别既遂与未遂,即掠夺行为没有形成人身伤亡时,以是否抢得资产作为规范;假设掠夺行为形成人身损伤或许伤亡,则不管是否获得资产,都建立掠夺罪的既遂。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详细到本案,剖析如下:
违法的既遂与未遂规范,应当以是否彻底具有了《刑法》分则规则的某一违法的悉数构成要件为限。依据我国《刑法》总则理论对故意违法既遂与未遂形状区别的规范,掠夺罪是以行为人施行的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刑法》分则规则的损害成果,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志。那么,什么是掠夺罪所形成的损害成果?笔者以为,应该依据掠夺罪所侵略的法益去剖析。
    掠夺罪侵略的是两层客体,咱们应以掠夺行为是否直接侵略到被害人的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来了解本罪的损害成果。由于《刑法》分则之所以将掠夺罪归入侵略产业罪之类罪,首要在于违法行为人的片面意图是为了劫财,其行为终究指向的也是被害人的产业权利,而《刑法》作为以惩治违法行为人为目标的强制手段,将要点放在惩办违法行为人侵略别人产业权利的片面罪行,并维护被害人的产业权利加以考虑,则是立法者如此分类的立足点。但这并不是说立法者对行为人所形成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略,能够忽略不计的,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遭到的侵略,从损害成果上讲,有时乃至远远超越其资产所遭到的侵略。我国的《刑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刑法,它已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摆在十分重要的方位,所以《刑法》第263条对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作出加剧处分的规则,归于成果加剧犯。由此,行为人是否抢到被害人的资产,是剖析其掠夺行为是否发生损害成果的一个方面;行为人是否形成被害人人身权利受损的成果,也应是剖析其掠夺行为是否发生损害成果的另一个方面。这儿的人身权利受损,应为形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成果。假设这两方面中任何一方面发生了损害成果,建立违法既遂则契合掠夺罪归于成果犯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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