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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过错致使缺陷婴儿出生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重庆五中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6:58

裁判要旨
医院在产前查看及确诊中有差错,致使孕妈妈生育了缺点婴儿的,应承当相关民事职责,但仅对与其产前错误确诊具有因果关系的危害成果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
  廖茜与陈智系夫妻。廖茜因停经1月余,于2006年6月9日到重庆医科大学隶属榜首医院(下称重医附一院)就诊,确诊为早孕,并于2006年8月11日树立围产保健手册。廖茜于2006年8月11日在重医附一院进行了血清学产前筛查,2006年8月16日检测成果确以为“胎儿21三体危险值高危,主张进一步就诊”。嗣后,重医附一院对廖茜作了两次羊水穿刺未见显着反常后,于2006年10月10日为原告廖茜作脐带穿刺进一步查看。当日,因原告廖茜的胎儿过小,抽取脐血失利。在廖茜及家族再三要求下,重医附一院于2006年10月27日依据前两次羊水培育的状况作出胎儿羊水染色体“核型正常,G显带未见显着反常”的查验陈述。尔后,廖茜一直在重医附一院进行惯例的产前查看,至2006年12月29日在重医附一院剖腹产下陈奕臻。陈奕臻经重庆医科大学隶属儿童医院、重医附一院确诊为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因而,陈奕臻、廖茜、陈智以为重医附一院在对廖茜的产前查看中存在医疗差错,未及时发现胎儿患21三体综合征及其他病变的症状,违反危险奉告责任而侵犯了原告廖茜、陈智的停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形成原告陈奕臻从出世即终身残疾,故申述要求被告重医附一院补偿陈奕臻恢复费5万元、残疾补偿金20万元、护理费36万元及陈奕臻、廖茜、陈智一起的精力危害抚慰金5万元,算计66万元。并请求对原告陈奕臻的伤残程度和护理费进行判定,以确认详细的残疾补偿金和护理费。
  在审理中,经重医附一院请求,法院依法托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判定中心对重医附一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差错职责判定,判定结论为:1.重医附一院在对廖茜产前保健查看过程中存在有差错;2.重医附一院的医疗差错行为与陈奕臻的出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陈奕臻所患21三体综合征无关。
裁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产前确诊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点和遗传性疾病的确诊。经产前确诊,胎儿患严峻遗传性疾病的,医生应当向夫妻两边阐明状况,并提出停止妊娠的医学定见。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原告廖茜怀孕后到重医附一院进行产前查看和围产期保健,经检测确以为“胎儿21三体危险值高危,主张进一步就诊”后,重医附一院虽经屡次查验仍未能作出胎儿患有21三体综合征的精确确诊,侵犯了原告廖茜、陈智停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致使原告廖茜、陈智生育患有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的陈奕臻,形成原告廖茜、陈智的精力危害。经判定,重医附一院在对原告廖茜产前保健查看过程中存在有差错,且该医疗差错行为与原告陈奕臻的出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廖茜、陈智申述要求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的理由合理,依法予以支撑。至于原告廖茜、陈智精力危害抚慰金的金额则应依据本案实际状况予以酌情确认。因原告陈奕臻所患21三体综合征属本身常染色体畸变所造成的的疾病,经判定重医附一院的医疗差错行为与原告陈奕臻的出世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与原告陈奕臻所患21三体综合征无关,故原告陈奕臻以其患21三体综合征为由要求被告重医附一院补偿恢复费、残疾补偿金、护理费和精力危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则,判定如下:一、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隶属榜首医院补偿原告廖茜、陈智精力危害抚慰金4万元。二、驳回原告陈奕臻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奕臻、廖茜、陈智不服该判定,提起上诉。理由主要是:1.一审确定现实不清,确定上诉人陈奕臻出世后的恢复费等丢失是其本身疾病所造成的,与上诉人的治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违反常理。2.一审程序违法,未对上诉人要求的陈奕臻的恢复费等进行司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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