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合同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2:17
在一些工程上面的话,一般来说能够直接把这个工程转包出去的,然后让承揽方来进行施工,以及承当相应的职责,如果是归于的不合法转包的合同的话,可不能够有用?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不合法转包合同有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2011批改)》
第二十八条:制止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修建工程转包给别人,制止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修建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别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别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别离转让给别人的,违背本法规则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作业分包给别人的,或许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能够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
第四条:承揽人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建造工程或许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则,收缴当事人现已获得的不合法所得。
《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
第七十八条:本法令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造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揽单位完结的建造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揽单位的行为。
本法令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造工程总承揽合同中未有约好,又未经建造单位认可,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部分建造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结的;
(三)施工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建造工程再分包的。
本法令所称转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建造工程后,不实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给别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承揽的行为。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关于印发<修建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定查办办理办法(试行)>的告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不实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办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能负责人、质量办理负责人、安全办理负责人等首要办理人员,不实行办理职责,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安排办理的;
(四)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不实行办理职责,只向实践施工单位收取费用,首要修建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收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行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揽的规模是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承揽的悉数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办理费”之外的悉数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经过采纳协作、联营、个人承揽等方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转包行为。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这个不合法转包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仍是需要看详细的状况的,如果说这个合同不合法的程度过于严峻的话,那么就没有法律效力,到时候就不必进行施工,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不合法转包合同有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2011批改)》
第二十八条:制止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修建工程转包给别人,制止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修建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别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别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别离转让给别人的,违背本法规则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作业分包给别人的,或许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能够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
第四条:承揽人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建造工程或许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则,收缴当事人现已获得的不合法所得。
《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
第七十八条:本法令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造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揽单位完结的建造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揽单位的行为。
本法令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造工程总承揽合同中未有约好,又未经建造单位认可,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部分建造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结的;
(三)施工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建造工程再分包的。
本法令所称转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建造工程后,不实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给别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承揽的行为。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关于印发<修建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定查办办理办法(试行)>的告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不实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办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能负责人、质量办理负责人、安全办理负责人等首要办理人员,不实行办理职责,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安排办理的;
(四)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不实行办理职责,只向实践施工单位收取费用,首要修建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收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行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揽的规模是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承揽的悉数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办理费”之外的悉数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经过采纳协作、联营、个人承揽等方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转包行为。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这个不合法转包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仍是需要看详细的状况的,如果说这个合同不合法的程度过于严峻的话,那么就没有法律效力,到时候就不必进行施工,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