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5:50
转化型掠夺罪和掠夺罪有什么区别,掠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该怎么正确认识转化型掠夺罪。小编今日就带我们来看一下“不构成转化型掠夺罪辩解词”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以下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不构成偷盗转化掠夺案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被告人尹XX的托付及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的指使担任尹XX的辩解人,现就本案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本案被告人尹XX的行为不构成掠夺罪。
榜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则:“犯偷盗、欺诈、争夺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从该规则能够看出,转化型掠夺违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先犯“偷盗、欺诈、争夺”罪。而本案中尹XX所偷盗花生的数额经评价仅为200多元,与数额较大800元的起刑点相距甚远,不契合刑法规则转化为掠夺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则若干问题的定见》(法发[2005]8号)在第五部分“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中指出,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1) 偷盗、欺诈、争夺挨近“数额较大”规范的;
(2)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盗、欺诈、争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施行上述行为的;
(3) 运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的;
(4) 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要挟的;
(5) 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本案中被告人尹XX在偷盗花生后回来的途中遇到受害人运用凶器要挟其生命健康权时夺过受害人运用的凶器致受害人受伤的行为含有人身防卫的性质;之后在途中又遇人后运用凶器要挟来人使其不敢抵挡后逃走的行为尽管契合第4项规则,但问题的关键是被告人尹XX并不是在偷盗的当场运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而是在回来的途中进行的。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则解说权归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是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则的时分,结合客观实践作出的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审判工作中详细使用法则、法则的问题做出司法解说且不能与法则相冲突其效能低于法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将刑法规则的“犯偷盗、欺诈、争夺罪”扩展为“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显然是与法则相冲突的。
我国刑法的根本准则为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没有作出修正之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只能在法则规则的规模内作解说,而不能作扩展解说即造法解说,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则若干问题的定见》(法发[2005]8号)在第五部分“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是严峻违背罪刑法定准则的,其没有权力对全国人大作出的法则规则的规模外进行扩展解说,假如此种行为的确有必要由法则明文禁止完全能够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修正,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正宪法;(二)监督宪法的施行;(三)拟定和修正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根本法则;”我国现行已经有七部刑法修正案,但并没有对此条进行修正,因而,本辩解人恳求法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确定此司法解说的刑法效能问题。
综上所述,本辩解人以为本案被告人尹XX的行为不构成掠夺罪,请法院依法查明本案现实,宣告尹XX无罪。
此致
辩解人:XX律师
二0XX年九月十四日
不构成转化型掠夺罪的状况仍是有条件的,我们要在剖析的时分留意。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假如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则咨询。
不构成偷盗转化掠夺案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被告人尹XX的托付及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的指使担任尹XX的辩解人,现就本案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本案被告人尹XX的行为不构成掠夺罪。
榜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则:“犯偷盗、欺诈、争夺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从该规则能够看出,转化型掠夺违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先犯“偷盗、欺诈、争夺”罪。而本案中尹XX所偷盗花生的数额经评价仅为200多元,与数额较大800元的起刑点相距甚远,不契合刑法规则转化为掠夺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则若干问题的定见》(法发[2005]8号)在第五部分“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中指出,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1) 偷盗、欺诈、争夺挨近“数额较大”规范的;
(2)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盗、欺诈、争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施行上述行为的;
(3) 运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的;
(4) 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要挟的;
(5) 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本案中被告人尹XX在偷盗花生后回来的途中遇到受害人运用凶器要挟其生命健康权时夺过受害人运用的凶器致受害人受伤的行为含有人身防卫的性质;之后在途中又遇人后运用凶器要挟来人使其不敢抵挡后逃走的行为尽管契合第4项规则,但问题的关键是被告人尹XX并不是在偷盗的当场运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而是在回来的途中进行的。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则解说权归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是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则的时分,结合客观实践作出的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审判工作中详细使用法则、法则的问题做出司法解说且不能与法则相冲突其效能低于法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将刑法规则的“犯偷盗、欺诈、争夺罪”扩展为“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显然是与法则相冲突的。
我国刑法的根本准则为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没有作出修正之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只能在法则规则的规模内作解说,而不能作扩展解说即造法解说,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则若干问题的定见》(法发[2005]8号)在第五部分“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是严峻违背罪刑法定准则的,其没有权力对全国人大作出的法则规则的规模外进行扩展解说,假如此种行为的确有必要由法则明文禁止完全能够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修正,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正宪法;(二)监督宪法的施行;(三)拟定和修正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根本法则;”我国现行已经有七部刑法修正案,但并没有对此条进行修正,因而,本辩解人恳求法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确定此司法解说的刑法效能问题。
综上所述,本辩解人以为本案被告人尹XX的行为不构成掠夺罪,请法院依法查明本案现实,宣告尹XX无罪。
此致
辩解人:XX律师
二0XX年九月十四日
不构成转化型掠夺罪的状况仍是有条件的,我们要在剖析的时分留意。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假如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则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