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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21:50
跟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数量在逐年增多,夫妻两边或一方脱离赖以生存的土地,参与外出打工的队伍给家庭的安稳形成必定的冲击。我国底层法院尤其是法庭受理的案子中离婚案子占很大比重,并呈上升趋势,离婚率居高不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离婚案子当事人在法院开庭时缺席,给法院和法官形成必定的困扰,因为离婚案子是免除夫妻身份联络的案子,具有特殊性,婚姻联络的免除不能康复,而目前我国离婚案子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操作不行标准,应引起高度重视。
对我国离婚案子缺席判定的考虑
一、离婚案子缺席判定的景象
对离婚案子缺席判定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景象: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选用布告送达缺席审理;第二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第三种是被告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适用缺席判定离婚。对第三种景象,因为被告参与了法庭审理,但没有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视为抛弃自己的诉讼权力,法院缺席判定的理由更为充沛。
二、离婚案子缺席判定存在的问题
夫妻一方或两边外出打工长时间分家,因为各种原因长时间没有联络,夫妻一方当事人申述离婚,以为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选用布告送达的方法缺席审理,对完毕名存实亡的婚姻有必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难以查明,因为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两边的陈说、争辩并结合两边供给的依据来判别爱情是否确已决裂,原告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往往言过其实,乃至臆造一些不实的实际来证明夫妻爱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说及其供给的依据的确难以判别两边的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
(二)某些当事人或许会为了到达自己的意图,在向法院申述离婚时成心不奉告对方当事人的实在住址,法院只得采纳布告方法送达法律文书,或许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定。
(三)不利于夫妻产业的确定与区分。对夫妻两边的产业确定只要夫妻两边面对面才干查清楚,假如被告一方没有参与庭检查询、法庭争辩,对夫妻两边的产业确定与区分不甚清楚,或许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定,被告日后发现,必然会提起新的诉讼,糟蹋司法资源。
(四)难以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缺席审理时,因为被告一方不到庭,夫妻两边不能就子女抚育问题进行洽谈,当原告不同意抚育子女时,对布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定由原告抚育,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担负,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定由被告抚育,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在的维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地步。
(五)无法介入调停程序。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文看出,调停是审理离婚案子的必经程序。但被告缺席审理,无法介入调停程序。
三、审理缺席离婚案子的对策
(一)对原告申述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子,立案庭应着力劝慰原告息诉,一起多做原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让原告近亲属多也多劝慰原告,争夺到达原告自动撤诉的意图。假如经调停原告不肯撤诉,可根据查明的两边爱情状况做出相应的判定。
(二)审判人员要耐性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夺被告到庭参与诉讼,对被告清晰标明不到庭参与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产业切割及小孩抚育等定见记入笔录,一起也不能放过庭后调停的时机,在庭后尽或许安排两边当事人进行调停,尽力以调停和洽方法结案。
(三)合理辅导当事人举证,仔细检查依据资料。应辅导当事人多搜集缺席方亲属或朋友、单位领导及搭档的证言,因证言多源于缺席方风闻,故在内容上更与被告方陈说挨近;供给当事人居住地底层调停安排,街坊及了解实际真相的有关部门的证明;提交缺席方有关对离婚案子书面资料,包含答辩状或起草的协议书,这些能够标明缺席方对离婚案子观点,有助于法官查清实际真伪。特别是涉及到夫妻爱情决裂的证人证言,应该告诉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一起产业、一起债权债务, 最好通过当地底层安排查询核实,一起,加强与被誊亲属的交流, 尽量削减日后或许呈现的缠诉。
(四)妥善处理子女抚育问题。《婚姻法》规则爸爸妈妈有抚育子女的权力和责任。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定离婚的案子,原告有先行抚育子女的责任。在这种状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抚育;若夫妻有一起产业的,对原告应当多分;若没有什么一起产业,可判令被告担负部分抚育费,待其呈现时再请求履行。
(五)完善离婚案子的调停程序。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调停是审理离婚案子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或许进行调停。在这种状况下,案子是否间断审理?假如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停为由而无期限地间断案子的审理,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时间处于不安稳的状况,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地步。另一种状况,若不间断审理,则又有违背程序之嫌。离婚案子调停准则与实际有不适应的当地,所以主张修正或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标准婚姻案子的调停问题。笔者主张:离婚案子的调停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对两边当事人均到庭的,仍需通过调停程序;二是对被告经布告传唤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案子,则撤销调停这一必经程序,以使法律规则与实际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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