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清算组的工作(十)——回收破产企业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1:06

回收破产企业产业,是清算组向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款人宣布告诉,要求其在规则的期间内清偿所欠企业的债款或许偿还借用或许占用、移用的企业资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则:“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款和交给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指出:“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宣布书面告诉,要求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于限制的时刻向清算组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
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宣布告诉,要求他们在限制的时刻内清偿债款和交给产业,是清算组依法实行的权力,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应当自觉实行,不实行的,清算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假如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对清算组要求清偿和交给产业数额有贰言,可在收到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裁决,不实行裁决,清算组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宣布期限清偿和交给产业的告诉,是代破产企业行使破产企业未了的业务,是为了尽量削减破产企业的产业损失、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假如应交给的资产已无法回收,可作价要求持有破产企业的资产所有人按作价清偿,总归破产企业的债款人有必要清偿其债款,资产持有人也有必要交给其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指出:债款人在其开办的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权益应当予以追回。债款人对外出资构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
因而,回收破产企业的产业,还包含回收破产企业向外出资的产业及该产业所发生的收益,破产企业丢失在外的产业权益也是清算组回收的产业,如股东未交足的出资或交纳后又抽回的,应责成股东按规章的规则交纳,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别的,公司在境外的产业,清算组也应经过法定手续予以追回。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