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工资扣除食宿费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21:46咨询者问:我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作业,月薪酬850元,每月单位要从薪酬中扣除食宿费150元,扣除后剩下的薪酬低于最低薪酬标准,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回答:《深圳市员薪酬付出法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能够从职工薪酬中扣减下列费用:(一)职工补偿因自己原因形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依照依法拟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分;(三)经职工自己赞同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职工薪酬余额不得低于最低薪酬。”
依据以上规则,假如你承受单位供给的食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好由用人单位供给食宿,食宿费用由职工的薪酬中扣除。可视为职工赞同承受单位供给的食宿,且事前约好能够扣除,那么单位能够从职工的薪酬中扣减这部分费用,扣减后的薪酬能够低于最低薪酬标准。单位的做法契合法律规则。
可是,单位不能强行组织职工在单位食宿,职工有自主挑选是否是单位食宿的权力。
依据以上剖析,假如单位是供给食宿的,那么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好“用人单位为职工供给食宿,职工承受用人单位供给的食宿组织,食宿、水电费用在每月薪酬中扣除”。这样在用人单位扣除食宿费用后薪酬低于最低薪酬标准,并不违法。
举例说明;如公司在特区内,公司与职工约好,“职工月薪酬为650元,公司免费供给食宿”。约好的薪酬低于最低薪酬标准850元/月,合同违法。
但如公司在特区内,公司与职工约好,“职工月薪酬为850元,公司供给食宿,职工赞同承受组织,食宿费、水电费总计200元在每月薪酬中扣除。”约好契合法律规则,合同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