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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债权人未请求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23:35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经]复[1988]46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关于作为确保人的合伙安排被吊销后,在布告告诉的整理期限内,债权人未恳求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的,是否可视为债权人抛弃该恳求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合伙人应对合伙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合伙安排闭幕时,虽曾对其债款进行了清偿活动,但尔后各合伙人对合伙债款或合伙期间的民事行为仍应承当职责。辉瑞贸易公司系合伙安排,在吊销时,自行告诉与其有事务来往的单位“在一个月内处理全部清结手续,过期概不负责”的布告,应为无效。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兴义县支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辉瑞贸易公司承当确保的职责。辉瑞贸易公司闭幕后,其确保的职责,应由合伙人一起承当。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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