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9:45
【死刑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二百七十四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在外。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子,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子,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保持死刑判定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子,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假如故意犯罪,查验现实,应当履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依授权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决核准死刑;不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以为原判现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第二百七十七条 依授权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子,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假如故意犯罪,查验现实,应当履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假如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许一起犯罪案子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在外。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子,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子,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保持死刑判定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子,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假如故意犯罪,查验现实,应当履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依授权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决核准死刑;不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以为原判现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第二百七十七条 依授权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子,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假如故意犯罪,查验现实,应当履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假如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许一起犯罪案子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