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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管辖权异议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4:29
统辖权贰言的根据
(一)判决程序中
概而言之,判决统辖权来自于当事人 的协议以及法令规矩对该协议效能的束缚。从立法和实践来看,判决安排或判决员以及法院在确认判决统辖权时首要考虑下面三个要素: 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定有用、可实施的判决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判决性;三是提起判决的争议事项是否在判决安排或判决员的受案规模内。而假如一方 当事人企图否定判决统辖权,理由也首要出在这几方面,使判决统辖权足以建立的每一个要素和环节反过来都有或许成为当事人抗辩的理由,即:否定判决协议的有 效性或可实施性、否定争议事项的可判决性、否定争议事项归于判决安排/判决员的受案规模。
1,对判决协议的贰言
判决协议是指两边 当事人乐意把他们之间将来或许发作或许业已发作的争议交给判决的协议。它是确认世界商事判决统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称作世界商事判决的柱石。判决协议具 有法令拘束力,一方面,判决协议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判决的根据,一旦发作判决协议规模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独自就同一争议向法院申述;另一方面, 判决协议也是判决安排和判决庭受理争议案子的根据,是判决安排取得统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如1998年《世界商会判决规矩》第4条第3款明文规矩,当事人 恳求判决时有必要提交判决协议;1976年《联合国世界交易法委员会判决规矩》第3条规矩:申诉人提交的判决告诉书应包含所根据的判决条款或另行规矩的独自 判决协议。可见,判决协议的核心作用是建立、确保判决统辖权。
对判决协议的贰言首要是当事人提出判决协议是无效的或不行实施的。例如,在恳求人东 方电力装置股份公司与被恳求人辽宁对销交易公司的案子中,被恳求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理由是两边没有约好清晰的判决条款。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争议处理的条款 为“悉数因实施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两边应友爱洽谈处理,如不能处理,可经过被告国对外交易判决机关判决。”被恳求人以为对判决机关约好不清晰,根 据判决法第16条,该判决条款是无效的。
我国世界经济交易判决委员会(CIETAC)于2000年11月做出判决以为,《判决法》第16条关于仲 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判决委员会”的要求,不只包含两边当事人在判决协议中清晰写明晰判决安排的称号这种方法,还包含两边虽未写出判决安排的称号,但可 以根据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而合理确认出特定的判决委员会这种状况。不然,许多在实践中可操作的判决条款将因其遣词不行标准而无效,影响当事人实现以判决 方法处理胶葛的希望。本案中尽管两边当事人的所在国俄罗斯和我国现在都有多家涉外判决安排,但在本案合同签定的时分,即1995年3月和6月,我国的涉外 商事判决安排只需我国世界经济交易判决委员会一家,因此尽管判决安排的称号在判决条约中没有明示,但经过恳求人提起针对中方判决的行为已将判决安排特定 化,然后契合判决法第16条关于“选定的判决委员会”的要求,因此判决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统辖权。
还有对判决协议的存在和效能并无贰言,可是对判决协议的当事人有贰言的。恳求人共荣火灾海上稳妥彼此会社与被恳求人青岛金岛海珍品饲养有限公司 一案中,被恳求人与三协会社于1996年6月签定了出售合同。后因货品有问题,恳求人按照稳妥合同陪交给三协会社8,087,155日元,并取得代位求偿 权。恳求人因此根据出售合同中的判决条款向判决委员会提出判决恳求。被恳求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理由是被恳求人与恳求人从未签定过判决协议。
本案 中,两边当事人对被恳求人和三协会社之间存在判决条款没有贰言,两边争议的问题是作为稳妥公司的恳求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后是否有权根据该判决条款对被申 请人提起判决。本案的统辖权问题则转化为已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恳求人能否享用原债务人一切权利,包含判决处理胶葛的权利。
判决委员会以为,合同债务 搬运的一个根本准则是要确保原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方位不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得到改动。假如答应受让人在承受合同中其他权利的一起扫除承受判决条款 的统辖,则导致被转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行使原合同中经过判决的方法处理胶葛的权利,因此改动了其在原合同中的方位,也违反合同法关于权利搬运的根本 准则。因此,在转让合同其他权利的一起唯一将判决条款扫除在外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判决委员会以为,判决条款跟着根据交易合同和稳妥合同搬运的追索权而转 移,判决条款不只束缚原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且束缚代为行使交易合同中追索权的稳妥人和原交易合同中相关于转让方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出售合同中的 判决条款一起束缚作为稳妥公司的恳求人和出售合同的另一方被恳求人。恳求人和被恳求人都有权根据该判决条款提出判决恳求。因此判决委员会对本案有统辖权。
2,对可判决性的贰言
国 际商事判决只适宜于必定特性的争议,这是各国判决法及相关世界立法都认可的准则,也便是说,对当事人约好提交判决的争议,并不见得都能够由判决员行使实体 统辖权,判决员或法院首要有必要确认有关争议事项是否在判决规模之内,可否经过判决方法处理,这便是所谓争议事项可判决性的问题。概言之,可判决性问题实践 上是国家对判决规模施加的一种束缚,即一些争议能够判决处理,而另一些争议却不能经过判决方法处理。1923年日内瓦《判决条款议定书》将判决协议事项限 制在“商事问题或许其他能够用判决方法处理的问题”。 1958年《纽约条约》则规矩有商事保存条款。其缔约国能够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归于商事的法令联系,不管是不是契约联系,所引起的争论适用本公 约”,然后把非商事争论扫除在适用《纽约条约》之外。 大约37%的缔约国包含如美国、加拿大、韩国和我国这样首要的交易国家采用了此项保存。 能够看出,这些普遍性条约对可判决性与非可判决性的边界并未作详细区分,这是因为可判决性的背面是一国的公共政策,争议事项可判决性的概念实践上是对判决 规模施以的一种公共政策束缚。每一个国家都能够出于本国公共政策的考虑,决议哪些问题能够经过判决处理,哪些问题不行以经过判决处理。根据判决准则自身特 殊性和现在世界上通行做法,各国在确认判决统辖规模时,已构成几项准则:(1)判决胶葛的两边当事人有必要是相等主体;(2)判决事项是当事人有权处置的实 体权利;(3)判决事项是民商事争议,一般表述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
关于可判决性问题,我国《判决法》第2条规矩:“相等主体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财产胶葛,能够判决。”第3条规矩:“下列胶葛不能判决:(一)婚姻、收养、监护、抚育、承继胶葛;(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两条别离以归纳和罗列扫除方法界定了我国商事判决的适用规模。
触及违法的刑事案子显然是不行以判决的,在 CIETAC受理的案子中,就有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在恳求人新博瑞世界交易有限公司与被恳求人Kind Full Ltd.一案中,恳求人称其已向被恳求人支付了303,000美元货款,但未收到合同项下的货品,因此要求被恳求人交还其货款,并补偿相应丢失。被恳求人 以为,是货品的装船人、交单人假造提单和质量证书,骗得货款,已以欺诈案向洛杉矶警方和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因此,本案是一刑事案子,不是经济胶葛,不该 提交判决处理。
判决委员会经审理以为,恳求人和被恳求人之间所订的是货品生意合同,两边之间是货品生意的民事法令联系;被恳求人所称的货品装船 人、交单人并非本案恳求人或被恳求人,而且,美国警方和联邦调查局是对货品的装船人、交单人的欺诈行为进行侦讯,而不是对本案恳求人和被恳求人之间因其货 物生意合同所发作的争议进行审理。因此,这不能成为否定判决委员会根据恳求人与被恳求人签定的生意合同中的判决条款而对他们之间在实施上述合同过程中发生 的本案争议的统辖权的理由。因此判决委员会具有统辖权。
别的,《判决法》第77条又规矩:“劳作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的判决,另行规矩。”也便是说,将劳作争议和农业承揽合同纠 纷,扫除在商事判决规模之外,不适用判决法有关准则和规矩,对此类胶葛适用别的的非商事判决准则。这首要是因为这两类胶葛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事判决相比较具 有特殊性,表现在:榜首,对劳作争议的判决和农业承揽合同胶葛的判决,一般都不需求事前签定判决协议,只需当事人一方恳求,即可进行判决。 第二,劳作争议判决和农业承揽合同胶葛的判决实施地域统辖准则,而不像商事判决当事人能够不按行政区划,任选一个判决安排受理案子。第三,劳作争议判决和 农业承揽合同胶葛实施的是先判决后审判准则,当事人不服判决,还能够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而不像一般的商事判决实施一裁结局准则。
3,对判决安排受案规模的贰言
现 代世界商事判决首要是安排判决,各国的判决安排可谓五花八门,安排树立。一切这些判决安排,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只受理世界或涉外的案子,有的只受理非世界 或涉外的国内案子,有的则受理悉数的国内、世界案子;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规模束缚在某一专门范畴如专事海事、油脂与咖啡等农产品或工程等方面争议的判决,另 一些安排则是综合性的,只需是可判决的争议均可提交其处理。判决安排在决议其对某一案子是否有统辖权时,有必要要考虑到受案规模的问题,法院在决议是否强制 实施判决协议和判决判决时,也不行避免地要遇到这个问题。
对这一问题,在判决立法中予以清晰规矩的国家并不多见,大多数判决安排的判决规矩对本机 构的受案规模则有所规矩。如1998年《世界商会判决规矩》第1条限制世界商会判决院的功能是以判决方法处理世界性的商事争议,但根据判决协议,判决院也 处理非世界性商业争议;1994年《世界知识产权安排判决中心判决规矩》未规矩受案规模,该中心不只可受理世界上私人世的知识产权争议,也能够受理其他争 议。
判决安排应当恪守自己的受案规模,即便该规模是判决安排自己划定的,对其仍有强制力。判决安排受理了权限以外的争议,对方当事人有或许以为该 争议对该安排来说是不行判决的,该安排不具有统辖权。根据《纽约条约》第2条、第5条或有相似内容的法令,对这种判决法院可回绝供认和实施。
我国 曾经是实施双轨制的判决准则:CIETAC受理涉外或世界性经贸争议,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专事处理海事争议,而其他三千多个国内判决安排首要受理无涉外因 素的国内胶葛。而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需求清晰的几个问题的告诉》(国办发〔1996〕22号) 打破了判决的双轨制。其第3条规矩:新组成的判决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受理国内判决案子;涉外案子的当事人自愿挑选新组成的判决委员会判决的,新组成的判决 委员会能够受理。这意味着新组成的判决安排的受案规模扩大为综合性的,包括民事、经贸、海商等胶葛,无论是国内的仍是涉外的。在这种状况下,CIETAC 也开端追求成为综合性判决安排,在它的2000年判决规矩中,其受案规模也扩大到“当事人协议由判决委员会判决的其他国内争议”。可见,尽管对此褒贬不 一, 我国判决准则的双轨制已在事实上交融。
上述三点是法院或判决员确认判决统辖权应考虑的首要要素。但这并不是肯定的,确认判决统辖权时,根据争议的详细状况,或许还有其它的一些实践要素需求考虑,比方一事不再理的准则也是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一个重要根据。限于篇幅,这儿不再赘述。
(二)判决做出后
在 判决做出今后,当事人对判决提出贰言要求吊销时,或许要求供认与实施判决判决时,法院相同要考虑统辖权的问题。这一阶段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根据除了上 述理由外,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判决庭没有恰当行使统辖权,呈现了超裁或许漏裁的状况。判决庭超裁,意味着判决庭尽管有权判决某一胶葛,却以逾越权限的方法对 某些事项做出判决。比方,判决庭就当事人未交给判决的事项或许虽提交判决但在判决协议规模之外或判决规模之外的事项做出判决,或许判决庭没有按照当事人的 授权及法定的权限做出判决;判决庭漏裁意味着判决庭仅仅部分地处理了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还有部分判决恳求没有取得处理。
无论是在国内判决法中,还 是在世界商事判决条约中,判决庭恰当行使统辖权,不得超裁或漏裁都被置于重要的方位。在法国,当事人在法国法院可对判决判决提出贰言的不多的几条理由中, 有一条即为“判决员未按照其使命进行判决”。 我国1994《判决法》第58条中规矩“判决的事项不归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委员会无权判决的”,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恳求吊销。美国联邦判决法中规矩的 吊销判决判决的理由也有一条便是“判决员逾越权利或许没有充分运用权利”。 德国、英国、俄罗斯等许多国家的判决法均有相似规矩。 1958年《纽约条约》中也规矩,假如证明:“判决触及判决协议所未曾说到的,或许不包含在判决协议规矩之内的争议;或许判决内含有对判决协议规模以外事 项的决议”,可根据当事人的恳求,回绝供认和实施该项判决。条约还进一步规矩,关于判决协议规模以内事项的决议,假如能够和关于判决协议规模以外的事项的决议分隔,则该部分的决议仍可予以供认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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