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21:16
2006年年头,李某向张某告贷5万元做贩卖蔬菜生意,因为车辆在外地发作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损失归还才能。2006年末,李父病故,留下价值约60万元的房产一处。李某抛弃承继权,将其父遗产悉数归其母一切。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承认李某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
[不合]
针对李某抛弃承继权的行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承继权的获得是根据特定的身份联系,单方面回绝产业权益的添加,是品格自在权的表现。本案李某抛弃行为并不违反私法自治准则,因而,该抛弃行为有用。
第二种定见以为,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法律行为,危害了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应承认该行为无效。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是: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则:“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笃信用准则”。诚笃信用准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辅导准则,是一项重要的民法的基本准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则:“民事活动应当恪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坏国家经济计划,打乱社会经济秩序”,该规则实质上是制止权力乱用准则,即任何权力的行使不能危害别人的合理、合法权益,不然就是乱用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定见》第四十六条规则:“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使不能实行法定责任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承继人抛弃承继自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则,但假如危害或危及别人合法权益时应当予以约束。且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在和权力的时分,不得危害国家的、社会的、团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在和权力”。
本案中,李某在无力归还张某告贷时享有承继权而抛弃承继,片面上具有歹意,有违诚笃信用准则,其抛弃承继权危害了张某对其享有的债款,且李某享有承继权产业价值明显远远高于该负的5万元债款,如李某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有用,使其不能偿付债款,违反了立法意图,不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
[不合]
针对李某抛弃承继权的行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承继权的获得是根据特定的身份联系,单方面回绝产业权益的添加,是品格自在权的表现。本案李某抛弃行为并不违反私法自治准则,因而,该抛弃行为有用。
第二种定见以为,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法律行为,危害了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应承认该行为无效。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是: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则:“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笃信用准则”。诚笃信用准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辅导准则,是一项重要的民法的基本准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则:“民事活动应当恪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坏国家经济计划,打乱社会经济秩序”,该规则实质上是制止权力乱用准则,即任何权力的行使不能危害别人的合理、合法权益,不然就是乱用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定见》第四十六条规则:“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使不能实行法定责任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承继人抛弃承继自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则,但假如危害或危及别人合法权益时应当予以约束。且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在和权力的时分,不得危害国家的、社会的、团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在和权力”。
本案中,李某在无力归还张某告贷时享有承继权而抛弃承继,片面上具有歹意,有违诚笃信用准则,其抛弃承继权危害了张某对其享有的债款,且李某享有承继权产业价值明显远远高于该负的5万元债款,如李某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有用,使其不能偿付债款,违反了立法意图,不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