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有哪几种方式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6:40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怎么确认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当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令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评价作了限制性规则外,关于一般股权转让价格的确认并未作详细的规则。根据意思自治准则,只需当事人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不危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令答应股东自在确认股权转让价格。
在法令实践中,一般股权的转让价格一般由以下几种办法确认:
(1)当事人自在洽谈确认,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在洽谈确认,可称为“洽谈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挂号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财物额为规范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财物价法”。
(4)以审计、评价的价格作为根据核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评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上述几种办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均存在缺乏。依出资额法和净财物价法确认的股权价格简单明了,便于核算和操作;评评价规律经过对公司管帐账目、财物的整理核对,较能表现公司的财物状况;拍卖、变卖的办法引入了商场机制,在必定程度上能表现股权的商场价值。可是,公司的出产运营活动受运营者的决议计划及商场要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财物状况处于一种动态改变之中,股东的出资与股权的实践价值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如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以原出资额直接转让,这无疑混杂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公司净财物额尽管反映了公司必定的财务状况,但由于其不表现公司资金的流通等公司运作的重要指数,也不能反映公司运营的实践状况;审计、评价能反映公司产业状况,也能对公司运作的大部分状况进行预算,却不能表现公司的不良财物率、公司发展前景等是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要素;拍卖、变卖一般时刻较紧,转让方和受让方常无法进行更多直接交流。如不能很好了解和运用这几种办法,将形成股权的乱用,侵略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尽管当事人能够自在选择以上办法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但仍需恪守我国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假如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实践价值(或商场价值)距离过大,往往简单发生股权特让胶葛,有贰言的一方可能会以此为由建议股权转让两边歹意勾结。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歹意勾结约好股权转让价格,致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将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了防止此类法令危险,保证股权转让各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尽量采纳反映股权实践价值或商场价值的价格确认办法。例如。能够先对公司的财物、负债状况进行全体评价、审计,确认转让基准价格,并以此为根底洽谈确认转让价格,还能够结合公司不良财物率、国家产业政策等要素确认转让价格,或许引入拍卖、变卖的商场竞争机制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