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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6:08

近年来,名人代言虚伪广告而使顾客上当受骗的事例不断发作。名人代言虚伪广告,不只危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名人本身的大众形象,一起对构建和谐社会、对社会公信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而,标准名人代言虚伪广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伪广告的辨认确定
现在,我国法令对虚伪广告没有清晰的界说,但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顾客权益保护法》等法令中有相关的规则可借以确定。《广告法》第三条规则,广告应当实在合法;第四条规则,广告不得含有虚伪内容,不得诈骗和误导顾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则,经营者不得使用广告和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分、功能、用处、生产者、有用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则,经营者应当向顾客供给有关产品和服务的实在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依据以上法令的规则,能够以为虚伪广告是在广告活动中对有关产品或服务进行诈骗性或引人误解的不实在的虚伪宣扬,目的在于骗得顾客的信赖,然后危害顾客的利益。从以上法令规则中,咱们可将虚伪广告分为诈骗性虚伪广告和误导性虚伪广告两大类。所谓诈骗性虚伪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与实在情况不符,仅仅骗得顾客的信赖和购买或承受服务。而误导性虚伪广告则是指选用暗示或不置可否的陈说,目的诱使顾客对产品或服务发生过错的了解,使得广告本意与广告在一般群众心目中发生的形象相违背。
二、名人虚伪广告的表现方式及原因
使用名人广告的方式对所推销的产品进行诈骗性、误导性的宣扬,使顾客做出过错的或不沉着的挑选,则构成名人虚伪广告。其主要表现方式一是盲目吹捧,一些名人为了寻求丰盛的酬劳,在对产品的功能和成效没有亲自体会,没有查询乃至未做根本核实的情况下,向顾客进行宣扬宣扬。名人仅仅在广告上的传声筒,缺少对产品最根本的辨别。二是虚浮误导。使用名人效应对所宣扬的产品不着边际地揄扬和夸张,特别表现在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中;或者是选用暗示或不置可否的陈说,目的诱使顾客对产品发生过错的了解。
使用名人作虚伪广告有悖于民法所倡议的诚笃信誉原则。名人虚伪广告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受利益驱动。接拍广告给名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使他们忘记了作为大众人物所担负的社会职责,但是,耀眼的“星光”假如披上一层铜臭也会大打折扣的。别的,部分广告经营者的工作道德观念过错,庸俗的“搞活观念”使一些人发生了“只需有钱赚便是英豪”的观念。二是广告上的开展缺少规划。近年来,我国广告业呈现出了史无前例的昌盛,广告商场竞争剧烈,呈现了人多粥少的局势,广告公司为了追逐赢利,置广告实在性不管,放松了广告检查,使很多虚伪广告充满商场,贻害无穷。产品经济的开展是一个逐步堆集的进程,广告业的开展取决于产品经济的开展程度。因而,怎么依照三个工业协调开展的要求,拟定包含全国和各地区在内的广告业开展规划,使之与经济开展相适应,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服务。三是信誉环境不完善。使用名人作虚伪广告仅仅虚伪广告大潮中引人重视的一种方式罢了。广告业界普遍存在的信誉危机使名人虚伪广告难以抑止,名人接拍虚伪广告得不到有用监管,对企业、广告商以及发布者使用名人作虚伪广告虽然有赏罚规则,但力度远远不够,难以使其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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