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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7:59

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可否洽谈减免社会保险费?
【案情简介】
原告:马文
被告:新疆兴亚能建化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兴亚能公司)
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1993年7月原告因患病被被告同意内退,核定月薪酬为203.41元,但被告每月实践发给原告的薪酬与核定数额不符。1993年8月至1994年4月每月为131.65元,1994年5月至1998年12月每月为139.65元,1999年1月至2000年5月每月为246.11元,2000年6月至2002年11月每月为324.14元。别的,被告1999年给原告补发过二次薪酬,一次为867.60元(共18个月每月48.2元),另一次为298.56元(共6个月每月49.76元)。
2002年10月,原告正式退休,社保部分按照被告为原告交纳养老统筹费的基数核定原告每月退休薪酬为297元。
2002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陈述一份,表明自愿抛弃交纳1993年至1999年养老统筹金个人承当部分。为此被告没有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组织为原告交纳1993年了月至1999年12月的养老统筹金。
2004年3月,原告因退休薪酬偏低问题找社保部分了解状况,得知原告退休薪酬偏低的原因是被告自1993年7月至1999年12月没有为原告交纳养老统筹金。为此原告屡次找被告要求解决问题未果。4月15日,原告向农六师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该裁定委于同日以案子超越裁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4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原告交纳自1993年起至2000年的养老统筹费并由被告处理相关缴费手续。此外被告还应付出原告1993年至1995年的薪酬差额1792元,经济补偿金448元,赔偿金6720元。
被告兴亚能公司辩称,原告1993年至2000年养老统筹金的交纳是其自愿抛弃的,并非我公司的差错。期间,我公司按照本单位内退待遇给原告发放薪酬,不存在少发的状况,加之本案超越申述时效,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裁判】
法院以为,员工养老统筹金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任何人不得洽谈减免。原告尽管向被告打陈述表明抛弃交纳养老统筹金个人承当部分,但被告不能以此为由中止交纳该项社会保险费。被告本应从原告的薪酬中代扣代缴。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统筹金的建议,法院予以支撑。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抛弃要求被告付出1993年至1995年的薪酬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恳求,属其自主自愿行为,本院不持异议。被告辩称原告恳求劳作裁定已过时效。因本案原告实践知道其权力被损害的日期至恳求劳作裁定的日期并未超越六个月,故被告这一辩解建议不能成立。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十三条,参照《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劳作法>若干条文的阐明》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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