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0:42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托付加工和进口本法令规则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认的出售本法令规则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交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令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履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议。
第三条 交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出售数量;未别离核算出售额、出售数量,或许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交税人出产的应税消费品,于交税人出售时交税。交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出产应税消费品的,不交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交使用时交税。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托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托付方用于连续出产应税消费品的,所交税款准予按规则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交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施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许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方法核算应交税额。应交税额核算公式:
实施从价定率方法核算的应交税额=出售额×份额税率
实施从量定额方法核算的应交税额=出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施复合计税方法核算的应交税额=出售额×份额税率 出售数量×定额税率
交税人出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核算出售额。交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出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
第六条 出售额为交税人出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交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交税人出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
实施从价定率方法核算交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核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 赢利)÷(1-份额税率)
实施复合计税方法核算交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核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 赢利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份额税率)
第八条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依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
实施从价定率方法核算交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核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