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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虽补签,双倍工资仍应支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1:28

 本文刊登在2010年1月23日《劳作报》劳权周刊 【案情介绍】    张小姐于2007年8月1日进入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作业,担任咨询参谋,月薪为8500元,但公司并没有与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张小姐对自己的职位与薪水还比较满意,因而关于公司不与自己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也就没有多说什么。可是到了2009年1月初,公司忽然降低了张小姐的薪酬。关于公司单方面降薪的行动,张小姐没有同意。终究公司与张小姐洽谈免除了劳作联系,由公司支付张小姐两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但在处理薪酬结算时,公司要求张小姐补签一份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为了能顺畅地办清退工手续并拿到经济补偿金,张小姐只好容许公司的要求补签了合同,不过张小姐仍是留了个心眼,她特别注明晰劳作合同补签的时刻为2009年1月31日。    张小姐觉得公司尽管过后与自己补签了劳作合同,可是公司仍是应该支付自己的双倍薪酬。所以张小姐又向公司提出了双倍薪酬的要求,但公司以为张小姐的要求不合理,因而没有多加理睬。在洽谈未果后,张小姐托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作裁定委员会申请了劳作裁定,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0日期间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的差额。    庭审中,公司以为自己与张小姐现已补签了劳作合同,也就不存在再支付双倍薪酬的问题,更何况张小姐是2007年8月1日就进入了公司作业的,自07年8月1日开端公司就与其构成了现实的劳作联系,其时法令并没有规则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就得支付双倍薪酬。劳作裁定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支撑了张小姐的申述恳求的判定。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又上诉至中级法院。该案现现已一审与二审程序,终究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撑张小姐的恳求的终审判定。【庭审写实】张小姐称:其进入公司后,公司从未提出过与其签定劳作合同。直到,劳作联系免除后,收取薪酬和补偿金时,公司才要求补签,不然,公司不支付薪酬和补偿金。为此,张小姐出示了其留存的劳作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作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张小姐的签名和补签时刻,但没有公司方代表的签名和签定时刻。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公司超越一个月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酬。公司方称:公司于2008年2月15日就将两份加盖公司公章的劳作合同交给了张小姐,但张小姐一向未上交给公司。公司屡次向张小姐追讨,张小姐一直找各种托言推脱。2009年1月16日,公司人事部门在审阅有关资料时发现张小姐未上缴劳作合同,故要求张小姐提交劳作合同。然张小姐居然在劳作合同上签字为2009年1月16日补签。为此,公司供给了在其处留存的劳作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作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公司方代表及张小姐自己的签名,公司方的签定日期为2008年2月15日,张小姐的签定日期载明2009年1月16日17:20补签。法庭审理后以为,公司方称其于2008年2月15日将两份加盖公章的劳作合同交予张小姐,但未供给充沛有用的依据予以印证。依据公司方和张小姐处各自保管的劳作合同中,张小姐的签定日期均载明为2009年1月16日,且张小姐保管的劳作合同中没有公司的签定日期,因而法庭采信张小姐关于公司与其于2009年1月16日刚才签定劳作合同的说法,判定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薪酬。【上海李军律师剖析】    本案是《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呈现的一个新式典型劳作争议事例。争议源于用人单位用工却没有及时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终究不得不支付双倍薪酬的法令责任。跟着《劳作合同法》的施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劳作合同的签定率也提升了许多,可是还有许多用人单位因为对劳作用工方面的法令知识的了解不行完善或短缺,终究不得不为违法用工支付本钱。经过对本案的剖析,期望能对用人单位标准用工及防备法令危险能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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