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5:01发布部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3]24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头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收集办理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则如下,请依照履行。 一、交税人采纳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纸质认证、网上认证,以及抵扣联信息企业收集方法认证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打印《认证成果告诉书》和《专用发票认证成果清单》一式两份,并在《认证成果告诉书》上加盖“××局认证专用章”印章,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原件上不再加盖“认证相符”等印章;税务机关将打印的两份《认证成果告诉书》和《专用发票认证成果清单》悉数交给交税人,其间:一份交税人留存,另一份由交税人在申报交税时,伴随申报材料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拘留认证成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时,应向交税人开具《拘留抵扣联告诉书》(克己)一式三份,其间:一份交税人留存,另一份主管税务机留存,第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随拘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电子数据同时转交稽查局查办,并做签收手续。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头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收集办理规则的告诉 国税发[200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依据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宽计划,特别是当时习惯“一窗式”办理的要求,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进行了全面修正。依照修正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的功用和操作要求,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收集办理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履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陈述。 二○○年八月十三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收集办理规则 防伪税控报税子体系(以下简称报税子体系)和防伪税控认证子体系(以下简称认证子体系)收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体系(以下简称稽核体系)发票比对的仅有数据来历。为了确保专用发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规则如下: 第一条 征收机关收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对运用DO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体系(以下简称开票子体系)的企业,有必要要求其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和IC卡;对运用Windows版开票子体系的企业,只需求其报送IC卡。 第二条 对有主、分开票机且运用DOS版开票子体系的企业,征收机关有必要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或一切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开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对运用Windows版开票子体系的企业,征收机关有必要要求其报送一切主、分开票机IC卡。 第三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体系,对运用DOS版开票子体系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对运用Windows版企业报送的IC卡中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两者共同的,存入报税子体系。 第四条 征收机关对运用DOS版开票子体系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体系核对不共同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形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有必要要求企业供给当月悉数专用发票存根联(或其它联,下同),通过认证子体系进行扫描补录,并通过报税子体系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