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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存在哪些侵权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6:35
一些不规范的离婚协议常常侵略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导致相关当事人过后不认可离婚协议(条款),又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离婚协议(条款)无效。
一、协议离婚中存在的问题
1、一些离婚协议遗失夫妻一起产业乃至违背法令规则处置切割家庭其他成员的一起产业,离婚后,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员申述到法院,要求承认产业切割协议无效,建议从头依法切割或析产。
2、协议离婚时约好夫妻一方单独承当夫妻一起债款,离婚后,承当债款的一方因反悔而诉至法院。
3、对离婚协议确认的子女抚养费的规范不认可,在协议离婚后很短时间内又申述,要求添加抚养费。
二、发生问题的原因探析
1、当事人法令认识冷漠,法令知识匮乏。夫妻两边在协议离婚时底子不清楚哪些产业能够切割,导致遗失夫妻一起产业或许随意处置与别人共有的家庭一起产业。
2、一方以诈骗手法骗得另一方赞同离婚。夫妻一方为到达离婚意图,成心将家庭一起产业列入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或抛弃所有权而诈骗对方,使对方在产业切割上发生得到补偿的幻觉。
3、协议离婚时不慎重,考虑不周全。一些当事人为求赶快离婚,一时冲动,草率签定离婚协议,对协议内容短少必要的酌量。
4、《婚姻挂号法令》对离婚条件的检查要求有所改变,导致婚姻挂号机关离婚挂号检查不严。正是对婚姻挂号机关的作业时限、检查内容等作业要求的改变,婚姻挂号机关要点检查离婚协议合意性、真实性,而无法过细地检查内容的合法性。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1、延伸离婚请求的批阅期。《婚姻挂号法令》规则婚姻挂号机关检查离婚请求材料后,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离婚证。这相较于国际其他国家的批阅期显得较短。一起,婚姻挂号机关在很短的时间内也难以进行详尽全面的检查。
2、适度变革协议离婚挂号准则,变方式检查为主为方式检查与本质检查偏重。现行的协议离婚准则属挂号准则,婚姻挂号机关进行的是方式检查,应改为对离婚条件进行恰当本质检查。
3、树立法院与民政部门的作业交流协作机制。法院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审理离婚案子发现的问题,法院与民政部门联手展开对婚姻挂号人员的法令训练,进步其依法挂号的认识和水平。也能够把婚姻挂号作业人员归入人民陪审员部队,经过参与庭审更进一步了解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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