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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承诺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2:27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负有按不低于最低薪酬标准付出劳作者薪酬的法定责任,其所谓按劳作者许诺标准付出薪酬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
2005年5月20日,林某到某保安公司应聘保安作业,保安公司奉告林某,每月薪酬500元,如乐意就写一份许诺书,不写许诺书就不聘任。林某为得到这份作业,就按保安公司的要求写了“赞同每月发我薪酬500元,决不懊悔。”的许诺书。当日,林某即被保安公司聘任。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6年5月20日,保安公司和林某洽谈解除了劳作联系。次日,林某要求保安公司按每月620元的标准补发其薪酬差额被保安公司回绝。林某即向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劳作裁定委员会判定保安公司补发林某薪酬差额1440元。保安公司不服裁定判定,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承认其不该补发林某薪酬差额。理由是林某现已赞同其按每月500元的标准付出薪酬,裁定判定其补发林某薪酬差额1440元违背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准则。另查明,江苏省淮安市当地最低薪酬标准为每月620元。
裁判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以为,处理本案焦点问题的要害,是检查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收取薪酬的许诺是否有用。
本案中被告的许诺不契合民事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榜首,被告的许诺并非其实在的意思表明。最低薪酬标准只能牵强保持根本的日子消费。即便劳作者对用人单位作出了书面许诺,赞同用人单位能够低于最低薪酬标准对己付出薪酬,那也是他们为了生计而作出的无法挑选。假如确定这一许诺是被告实在的意思表明,不只不契合日子常理和日子逻辑,并且也有违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德。第二,被告的许诺违背了法令禁止性规则。“每月500元薪酬”应理解为劳作合同中的条款。而我国劳作法中规则,国家实施最低薪酬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劳作法的这一规则是典型的禁止性标准中的效能性标准。“每月500元薪酬”的合同条款违背了这一禁止性规则。故本案中被告的许诺不具备民事法令行为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要件,应确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虽未签定劳作合同,但被告已实践为原告供给劳作,原告亦接受了被告的劳作并付出了酬劳,原、被告之间现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劳作者低于最低薪酬标准收取薪酬的许诺既不是其实在的意思表明,也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此类许诺应确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付出薪酬有必要不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被告要求原告按最低薪酬标准补发其薪酬差额契合法令规则,应予支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四十八条,法院判定:驳回原告全安公司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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