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公司清算: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2:35【清算组】公司清算: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令问题
公布的现行的《破产整理法》规则:“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办理破产产业、清算人关于债务人和债务人坚持独立,居于二者中心处理破产业务。”
二、破产清算组的组成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则:“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分、政府财政部分等有关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这种规则的呈现,可能是考虑到我国现有体系及情况,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则给破产清算作业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且暴露出其坏处:一是这一规则将破产清算组的成员限制在两个政府部分,即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分和政府财政部分。破产案子一般都是触及面广、极为杂乱的案子,案子中的许多业务是这两个部分无法处理的,有必要求助于其他的职能部分和专业部分的专业技术人员。虽然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选用清算组成员时扩展了触及面,但总是有碍于法令的规则,显得不完善,在适当的程度上影响了破产案子审理的质量;二是这些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企业上级主管部分、政府财政部分等部分的人员行政业务较多,往往没有时刻和精力顾及清算组作业;三是这些人员往往不具有破产清算的法令知识和专业知识,作业上具有适当的盲目情,乃至感到举步困难,从时刻上、质量上影响清算作业;四是这些人员均系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上级领导,往往倾向于当地利益,时不时地流露出当地保护主义的颜色,形成行政与司法彼此控制乃至抵触,不利于破产案子的公正处理,使得外地债务人权益得不到保证,因此定见纷繁。如T市某工艺品厂破产,以该厂主管部分镇工业公司及财政所等部分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将一些价值高的财物分配给本地债务人,而远在千里之外的债务人却分到价值低、体积大的寒酸的设备,若运回单位,则运费根本与这些设备价值适当,不要又惋惜。总归其合法权益未得到有用的法令保护。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有必要调整。针对作业中呈现的许多这些实际问题,笔者以为对破产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构成的变革势在必行,计划及主张有三:(一)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从经注册挂号的破产咨询业务所、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审计师业务所的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由组长从上述专业人员中选聘,报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建立后,能够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分、政府财政部分以及工商、计委、物价、税务、劳作、人事等部分延聘一些人员担任参谋,对破产清算作业提出建设性定见,名单报人民法院存案;(二)在必定的行政区域如地市级范围内,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掌管下,建立一个破产企业清算的团体性安排,比方取名为“企业破产清算学会”,上述经注册的专业人员经该中级人民法院查核合格后可成为该学会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有关清算作业直接由该学会安排人员承办。这样,一方面他们具有丰厚的专业知识和清算作业经验,能及时、熟练地整理破产产业,另一方面,他们触摸面广,信息多,可适时地处理破产产业,为破产产业的分配和案子的审理铺平道路;(三)清算组成员应当有债务人代表。首要,清算组首要的作业是整理、保管、评价及分配破产产业,这些破产产业在除掉法定份额定悉数归整体债务人共有,清算组这些作业做得怎么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如清算组吸收债务人代表成为其成员,有助于进一步添加清算组的责任心,更好地做好清算作业;其次,清算组的作业应当承受债务人会议的监督,而债务人代表进入清算组,有利于债务人会议对清算组作业进行更直接、更有用的监督。当然,成为清算组成员的债务人代表应当由债务人会议推举发生并经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其公正性。三、破产清算组建立的时刻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