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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5:36
作业事务遭到时节或是节假日影响而会比较繁忙的公司,在有需求的时分会去聘任临时工。临时工跟正式劳作合同的职工又会不太相同,在这时分很多人都不知道临时工是否跟劳作合同有相应的劳作联系。听讼网小编为你细心解说。
一、一般临时工是否归于劳作联系
因为“临时工”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这为怎么确认“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联系带来许多困惑,实务中首要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为劳作联系说,以为“临时工”亦为用人单位正常供给了劳作联系,为标准用工联系,应将其身份合法化,确认两边树立的是劳作联系;另一种观念为劳务联系说,以为“临时工”具有短暂性和不安稳性,人员的流动性大,不宜将两边的劳作联系确认为劳作联系。笔者以为,在剖析“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构建何种联系时,不宜“一刀切”,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剖析,依据实践用工状况判别。
二、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的差异
(1)主体资格不同。劳作联系的两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首要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别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等,另一方是劳作者;而劳务联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相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相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联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联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系。
(2)主体位置不同。在劳作联系中,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两边位置不相等,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的人身从属联系。劳作者除供给劳作之外,还要承受用人单位的办理,恪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作业和恪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安稳、继续的生产资料、劳作者与劳作对象相结合的联系;而劳务联系中,两边是相等的民事权利责任联系,劳作者供给劳务服务,用人单位付出劳务酬劳,互相之间只表现财产联系,不存在行政从属联系。且二者联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色。
(3)当事人权利责任不同。在劳作联系中,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责任外,还存在附随责任,劳务联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社会保障待遇上,劳作联系中的劳作者除取得薪酬酬劳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联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取得劳作酬劳,作业危险一般由供给劳务者自行承当。
b、酬劳付出上,劳作联系因为受国家干涉较多,需坚持同工同酬的准则,且恪守当地有关最低薪酬标准的规则,薪酬付出具有规律性;而在劳务联系中,酬劳的付出完全由两边洽谈确认,劳务费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付出。
c、人事办理上,在劳作联系中,用人单位关于违背劳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作者,能够采纳降级、免职、免除劳作联系等处置,而在劳务联系中,用人者尽管也能够对供给劳务者做出免除劳务联系乃至罚款等行为,可是并不存在免除供给劳务者某种“身份”联系的做法。
关于“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树立的是劳作联系仍是劳务联系,需求依据上述两种法律联系的特征来进行区别,视两边之间联系的严密程度而定,假如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联系严密,形成了办理与被办理的人身联系,则确认为劳作联系。假如联系松懈,则确认为劳务联系。
假如单位要聘任临时工,主张必需要跟该临时工签定相应的劳作合同,只要互相签定了劳作合同之后才能够更好保护自己权益。一般临时工与公司是否构成了劳作联系或是临时工的劳作位置怎么,主张你能够咨询听讼网上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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