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员工能否兼职、进入竞争单位工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21:33竞业禁止、商业隐秘维护:职工能否兼职、进入竞赛单位作业(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原创著作,不要抄袭,电话13718017337)一、案情概要马某于1999年10月进入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作业,担任研讨开发管理软件。入职时,两边签定《保密协议》,约好商业隐秘的领域、详细的保密责任与保密办法、补偿费用、竞业禁止责任和违约责任。其间,竞业禁止期限为离任后一年,补偿费用为人民币20000.00元,信息公司能够直接将补偿费用打入马某供给的帐户中。两边约好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0.00元,付出违约金并不意味着竞业禁止责任的免除。2002年11月,马某提出离任取得同意,可是,马某并未收取补偿费用。2003年3月,马某进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作业,相同担任研讨开发前述管理软件,月薪10000.00元人民币。2003年7月5日,信息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裁定委员会以为,信息公司与科技公司归于同职业有竞赛联系的公司,马某违背了《保密协议》中有关竞业禁止和保密责任的相关规则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据此判定:(1)马某向信息公司付出违约金20000.00元;(2)马某须持续实行《保密协议》,在约好期限内不得在科技公司作业。马某于2003年8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申述讼,称:信息公司于2003年4月即知马某在科技公司作业,可是直到2003年7月方提起裁定恳求,现已过了裁定时效,恳求法院吊销裁定判定,判定马某不予付出20000.00元违约金。2003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驳回马某诉讼恳求。二、律师谈论1、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法令位置相等。在劳作合同联系中,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法令上具有相等位置,法令既要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虽然在实际中或许存在一方强势一方弱势的现象,可是,这仅仅是在经济实力或许组织机构等非法令要素上的不同,在法令面前,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权力,也要实行对等的责任。在这个条件之下,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所签定的协议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2、劳作者竞业禁止问题。一般来说,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好竞业禁止两种。法定竞业禁止依法令规则发作:根据法令规则(公司法第61条、合伙企业法第30条、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法令第37条第4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负有竞业禁止的责任,不得自营或为别人运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运营或从事危害本公司的利益;法定竞业禁止一般仅限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而不束缚离任今后的行为;法定竞业禁止不束缚普通职工。约好竞业禁止依两边约好发作,不管离任前与离任后,只需有约好,两边就得恪守。3、商业隐秘维护问题。商业隐秘有必要具有法令规则的三个特性:隐秘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反不合理竞赛法第10条第3款),不然,不能作为商业隐秘维护。法令明确规则了劳作者维护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责任(劳作法第22条),该规则一般作为劳作者竞业禁止责任的法令参照系。维护商业隐秘的责任并没有期限束缚,直到该商业隐秘不再成其为商业隐秘止,作为法定责任也不需要专门约好,并且束缚的目标是一切知悉或操控该隐秘的人而不分职位等级。4、竞业禁止责任与保密责任的差异。束缚目标不同(前者束缚从事具有竞赛联系的职业,后者束缚走漏或运用商业隐秘);发作根据不同(前者发作于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约好,后者发作于法令规则);期限不同(前者一般不超越3年,后者无固定期限)。5、违背竞业禁止责任约好是否适用裁定前置。劳作者违背竞业禁止协议,可是并不行成对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之侵略时,该行为归于违背劳作合同约好的行为,应当适用裁定前置,即,用人单位须先通过裁定方可向法院提申述讼;假如劳作者违背竞业禁止协议一起侵略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那么,用人单位能够挑选恳求劳作裁定或直接向法院申述。6、裁定时效问题。法令规则(劳作法第82条),提起裁定应当在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专题论说,此处略。三、法令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79条:劳作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恳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对裁定判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条:董事、司理不得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运营或许从事危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许同别人合作运营本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事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37条第4款:总司理或副总司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司理或副总司理,不得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赛。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的竞赛法》第10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隐秘,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22条:劳作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有关事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82条: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裁定判定一般应在收到裁定恳求的六十日内作出。对裁定判定无异议的,当事人有必要实行。8、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作争方案中触及商业隐秘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