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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决定受理案件的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0:17
依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5条、《仲裁委员会办案规矩》第14条和第39条规则,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决议的时刻是: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述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告诉书,送达申述人;决议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7日内向申述人宣布书面告诉,将应诉告诉书及申述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提交答辩书和依据。
(2)关于员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团体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团体劳作争议申述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决议不予受理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议的一起制造不予受理告诉书,送达申述人;决议受理的,在作出受理决议的一起,用告诉书或公告方式告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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