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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的无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2:46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对某些违法人员进行检查的时分,一般需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的言语是根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影响案子的判定成果。所以一些人就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阻挠,这种行为情节严峻犯波折作证罪,那么波折作证罪的无罪辩解词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答复。
敬重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使,担任贵院审理的“辩解人波折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解人。我在庭前现已数次会晤了杨某,而且仔细查阅了贵院供给的部分檀卷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询取证。我首要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施行辩解责任供给的便当。尽管庭前查阅檀卷资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刻匆促;尽管我关于证人出庭、查询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恳求的成果令人绝望,但是合议庭最少给予了回应。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通知我侦办机关回绝提交杨某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支付的劳作仍是要表明感谢。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杨某“漏罪”案的侦办、申述和受理具有合法性。由于包含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地址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办机关劫持而来的。
卷宗资料显现,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杨某涉嫌波折作证的告发后,将告发资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自此,杨某“漏罪”案的侦办机关就开端劫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况。由于从2010年1月27日开端,另案追查杨某“辩解人波折作证”漏罪的合法性根底就现已丧失了。
杨某的“辩解人伪造根据、波折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1月27日,正归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怎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定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违法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施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矩:“人民法院的判定宣告并已发作法令效能今后,惩罚还没有实行结束曾经,发现被判刑的违法分子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不管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定的罪是否归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矩施行数罪并罚。但假如在榜首审人民法院的判定宣告今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定没有发作法令效能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榜首审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矩,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榜首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矩。”
由于2010年1月27日发现的杨某“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杨某“辩解人伪造根据、波折作证罪”归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矩,该院应当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过错地持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由于这个过错,导致杨某今日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诉,再次推上被告席,这在程序上致使杨某被重复审判,在实体大将导致杨某因数罪并罚而加剧惩罚。这种做法,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我国刑法的根本精力的,因此是彻底违法的。
因此,我只能惋惜地指出,今日对杨某的审判是不合法的。我今日前来参与庭审活动,只是是出于我对司法的敬畏和对合议庭法官们的尊重,以及提醒本案的现实真相和揭穿本案侦办机关的违法行为的主旨。基于此,我宣布如下观念:
一、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矩,构成“辩解人波折作证罪”有必要是“要挟、诱惑证人违反现实改动证言或许作伪证”。但是纵观孟英案的有关现实,仅发现证人徐丽军改动证言的现实,没有发现杨某对她的要挟、诱惑,以及申述书所称的唆使行为,也没有发现杨某要她违反现实,更没有发现徐丽军作了伪证。
1、杨某没有对徐某某进行要挟、诱惑和唆使
在经济交往中,许多当事人关于自己拿出去的钱是归于出资款仍是归于告贷,或许会有不精确的知道。把告贷误认为是出资款的状况时有发作。徐某某是一个一般的妇女,她不是一个出资的专业人士,不或许懂得出资的法令规矩。假如这样的人听到律师说你的钱依照法令规矩不是出资而是告贷。然后依照律师的观念去法院改动了证言,那么,以本案侦办机关的做法,这个律师就要被抓起来判刑。假如这样做是违反法令的,那么侦办机关便是成心枉法;假如这样做是契合法令的,那么这样的法令便是恶法。由于这将对我国律师职业带来灾难性的成果,然后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徐某某在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说到杨某时称:“我说不是出资款,他还给我讲了出资款和告贷在法令上的差异”;证人王辽在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也说:“杨某就用法令方面的规矩通知徐某某,什么算借钱,什么算出资款”。这阐明杨某是在以一个法令作业者所把握的法令知识,来向徐某某进行解说,通知徐某某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过错的。在这个进程中,没有发现杨某对徐某某进行要挟、诱惑和唆使的状况。
当然我也注意到,徐某某在笔录中说到杨某向其许诺假如孟英不偿还她的欠款,杨某自己偿还她这些欠款。这种说法由于被杨某所否定而徐某某无法无懈可击外,我也认为没有合理性因此不具有实在性。檀卷资料显现,杨某担任孟英挪用资金案的辩解人,律师费是5万元。这5万元律师费是交到律师所里的,扣除各种税费和管理费,杨某个人能够得到的应该只是5万元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杨某并没有从孟英处拿到钱,也没有获得孟英对案子成果进行奖赏的许诺。他不或许向徐某某许诺假如孟英不偿还就由自己偿还83万元欠款。退一步讲,关于83万元这样数额巨大的金钱,假如没有书面协议,即使杨某有这样的口头许诺,徐某某也不或许信任杨某。由于在此之前,在有打款凭据的状况下,在现已有收效的民事判定书的状况下,83万元欠款都没有能够要回来。徐某某有什么理由信任自己并不了解的杨某的空口许诺?因此,本案不能充沛扫除徐某某为了要回欠款,自动要求改动证言的或许性。而杨某只是是向徐某某解说了法令的规矩。
2、徐某某在触摸杨某之前即现已改动了证言
徐某某改动证言并不是2008年杨某介入孟英案后才发作的。早在2005年徐某某就现已改动了证言,而这与杨某无关。徐某某在2010年8月22日、27日和11月4日多份问询笔录中均说到,2005年上海两个律师(实践为法令作业者)向她进行了查询,她改动了证言,证明100万元是告贷,还有录音。
已然在杨某承受孟英托付之前,徐某某现已改动了100万元是出资款的证言,而且杨某现已拿到徐某某改动证言的录音资料。既有书面资料,又有录音。这些根据现已能够用作证明100万元是告贷的根据。在这种状况下,即使徐某某不出庭作证,杨某也能够向法庭出示这些根据。杨某彻底没有必要以自己偿还83万元为价值来“诱惑”徐某某改动证言。
3、杨某没有要徐某某违反现实改动证言
所谓“辩解人波折作证”,使证人改动证言,要害要看其证言的实在性。假如其改动后的证言反映了实在状况,则不光没有波折作证,而且还有助于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子现实。根据资料显现,徐某某改动后关于“告贷”的证言才反映了实在状况,而其关于“出资”的证言却反映了虚伪状况。
从工商档案资料和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定可知,徐某某从头到尾就不是金汤城的股东。连股东都不是,当然也就不存在出资款。即使有的人在“出资”的其时自认为是出资款,但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成为股东,这些“出资”的特点充其量也便是告贷。因此,不管个人在其时或许后来是怎样认为的,都不能否定其告贷的特点。金汤城的财务人员周立新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证时,必定徐某某“投入”的100万元是告贷而不是出资。
我注意到有的证人有“出资款”的证言,我们当然不能以六年之后的个人证言,来推翻其时工商登记部分的档案。不然的话,将会严峻打乱我国的经济秩序。由于假如仅凭据言就能确定或人的股东资历,一些心怀叵测的人就不用通过实在的出资来成为股东了,他们能够不花一分钱而成为一个大企业的股东。
4、徐某某改动证言有其意图,并非外来要素所造成的
从徐某某一向的心思状况看,她并没有与公司危险共担的心思预备,而是以追回自己的钱为意图,一瞬间说是出资,一瞬间说是告贷。为此还进行过假自杀。不管她说什么,她心里想的是要把出资拿回来。这种心思状况恰恰是一种告贷的心思状况。由于没有一个实在的股东所寻求的方针是想把出资抽回来,而是将来的出资报答,即分红。
假如徐某某想当一个实在的股东,听凭外人怎样唆使,她也不会轻率地把出资款改说成告贷,而把他的股东资历给弄没了。因此,徐某某的所谓出资,不管从客观现实上仍是从他自己的心思上看,都归于告贷。其在作证时说“告贷”既没有违反客观现实,也没有违反其片面期望。
综上所述,杨某以自己把握的法令知识通知徐某某其出资不归于出资而归于告贷的行为,不契合刑法上关于“要挟、诱惑”的违法构成,不是违法。
二、指控杨某违法的根据不足
在刑事诉讼法规矩的七大根据品种中,本案只要三种,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书证。下面就来看看这些根据是否到达了科罪的证明程度。
1、证人徐某某与杨某有利害关系,或许影响其证言的实在性。
徐某某向孟英追要欠款一向没有成功,为此,徐某某还曾经到北京找杨某。徐某某与杨某之间,有必定的对立,这一现实,从徐某某的证言中都可看出。这种状况下,徐某某的指控和证言的实在性都值得置疑,徐某某的证言应当有其他根据的补强。只要在得到其他根据充沛印证的状况下,徐某某的证言的实在性才干够得到确定,其证言才干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杨某是于201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科罪判刑的,依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6日收到了徐某某邮递的指控杨某的资料。当然是否确有其事仍是个迷,由于就现在的根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现实。这件工作迷就迷在不合乎常理。假如杨某果然存在被“徐某某指控”的行为,在83万元巨额金钱无法追回的状况下,徐某某没有必要比及数年后才提出指控。徐某某在2010年8月22日的问询笔录第10页证明,她指控杨某,是由于杨某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一起,杨某没有施行帮其讨回欠款的许诺。假如作伪证有负罪感,徐某某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假如杨某没有施行帮其讨回欠款的许诺,想要求杨某施行许诺,杨某都现已被判刑了,他怎样给你钱呢?因此,在徐某某的证言中呈现的她指控杨某是由于杨某让其作伪证的解说,无法得到其他根据的印证,这一解说的实在性、合理性值得置疑。
2、部分证人之间有亲属关系,证言之间的彼此印证不足以保证证言的实在性。
证人之间,苏文龙是徐某某的儿子,孟玲是孟英的姐姐,闵圣闻是孟玲的女儿,戴桂秋是朱立岩的母亲,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一般来说,他们之间的证言很简单获得共同。而这种共同的到达往往不是客观实在的反映。
一般状况下,根据之间内容上的印证,特别是细节上的印证,有助于证明根据的实在性。但在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和证人之间有联络、交流的条件的前提下,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对根据实在性的保证,一般来说含义不大。
在本案中,不能仅凭据人之间证言的共同性,就确定根据确实充沛。判别这些证人证言是否实在,有必要有其他根据的印证。
3、证人证言缺少其他客观根据的印证。
在本案中,除了证人证言外,没有其他根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杨某施行了波折作证的违法行为。
杨某是否让徐某某依照其组织将对出资的证言改为告贷的证言,既没有录音等视听根据,也没有书证等其他根据,证言自身的实在性都无法得到查验现实,更不能仅凭据言就确定杨某施行了申述书指控的违法行为。
4、部分根据因取证程序违法而失掉或许下降证明效能。
(1)取证时刻不合法:如2011年3月31日向苏文龙的取证;2011年3月30日向田劼的取证;2011年3月29日向张勤的取证。根据申述书所称,本案是2011年3月28日侦办终结移交检查申述的。由于未见补充侦办的有关法令手续,我们认为尔后的取证均为不合法。
(2)取证地址不合法:如对苏文龙的取证地址是在茶室;对孟英的取证地址是在新乡居委会办公室;对张勤、俞明的取证地址是上海市司法局;对闵圣闻的取证地址是在淮海中路1728号523室;对戴桂秋的取证地址是沈阳市辽宁大厦413房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矩:“侦办人员问询证人,能够到证人的地址单位或许住处进行,但是有必要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分,也能够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供给证言。”
归纳上述取证地址,均不是法定的三个地址。
(3)侦办人员采纳诱导式、圈套式发问:如对戴桂秋的问询:“徐某某与孟英合伙做的生意怎样?”这是一个两难问题,不管怎样答复,都首要必定了徐某某与孟英是合伙经商,当然便是出资和股东了。又如对杨盛梅的问询:“那到底是谁唆使徐某某在孟英触及的一个官司上作伪证的?”先必定了有人唆使,不管答复是谁,都有违法发作。这是对一位77岁白叟的发问,你让她怎样辨认?
(4)侦办人员诈骗证人涉案案由:如对闵圣闻的问询:“现在我们就孟英挪用资金案的有关状况找你进行查询核实”。这是违反客观现实的。孟英案的侦办机关是上海的,重庆市的侦办机关前来侦办的是杨某案。这种成心隐秘案由、诈骗证人的做法,违反取证规矩,也是不道德的。
5、本案被告人讯问笔录悉数为不合法根据。
被告人杨某于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辩解人伪造根据、波折作证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实行期间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矩:“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在监狱或许其他实行场所实行;凡有劳作能力的,都应当参与劳作,承受教育和改造。”这儿的“其他实行场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矩:“罪犯在被交给实行惩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实行。”杨某的剩余刑期还有将近一年零四个月,不归于以上应当在其他实行场所服刑的状况,应当依法在监狱内服刑。而本案侦办机关违反法令的规矩,在将杨某送往监狱正在处理入监手续时,即将其带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关押。因此,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是对杨某的违法关押地址。
鉴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杨某的四份讯问笔录均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调取,应当认为其取证地址不合法。由此导致该四份笔录为不合法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和司法部联合拟定的《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根据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二条规矩:“经依法承认的不合法言词根据,应当予以扫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侦办机关藏匿重要根据。
通过我们会晤杨某得知,杨某的笔记本电脑被扣押。而杨某有很多与本案有关的根据资料存于该电脑中,如能提取,将有助于法庭了解现实真相。我们在庭前提出了关于调取被侦办机关扣押的杨某笔记本电脑的恳求,但是法庭转达我们侦办机关回绝供给。回绝的理由是我们没有供给根据清单,他们翻开电脑后没有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我觉得这种理由十分荒诞。这部电脑是杨某的私家产业,即使原案为侦办的需求进行扣押,但是在原案终审判定后应该还给杨某。已然这部电脑并没有被列入杨某涉嫌本案的控方根据和依法扣押的物品,辩解人彻底有权力要求调取这部电脑。关于侦办机关回绝供给根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矩:“但凡伪造根据、藏匿根据或许消灭根据的,不管归于何方,有必要受法令追查。”侦办机关的这种行为归于藏匿根据,我们恳求法庭追查其法令责任。
7、证人悉数没有出庭作证。
我在庭前现已恳求法院通知控方悉数十五位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一位也没有来。证人出庭作证是准则,不出庭是破例。只要当其他根据确实充沛、证人不出庭并不影响其书面证言效能、而且控辩两边争议不大的状况下,才答应证人能够不出庭。而本案悉数是言词根据,没有其他方法的根据彼此印证。假如证人不出庭,将无法印证其证言的实在性,乃至于连是否存在某个证人都无法承认。特别是徐某某,他既是据称的告发人,又是首要要害现实的证人。但是她的告发是否发作存在嫌疑,她的证言又与辩解人提交的录音录像存在对立。在这种状况下,唯有出庭,才干查清。不然,徐某某的证言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控方三种根据中的一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归于不合法根据,支撑控方根据系统的三条腿只剩余两条腿了。而所谓书证,其实都是一些对确定违法现实没有直接含义的资料,如杨某的个人身份、杨某处理孟英案的手续等资料。这样一来,就只剩余“证人证言”金鸡独立了。但是在悉数证人证言中,据称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所谓杨某“唆使”徐某某的,只要徐某某自己和她儿子苏文龙的证言归于直接根据,而其别人的证言无一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暂不管是不是真的),只能归于直接根据。这样一来,就只剩余徐某某母子的证言在“相互印证”了。由此我们现已能够判别,控方的根据极端单薄,这只金鸡根本上要趴下了。
相比之下,辩解人提交了四份根据:徐某某的录音、徐某某的录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定书以及金汤城公司的工商档案。尽管合议庭不答应提交徐某某的录像,但是正如杨某方才所讲的,一份徐某某的录音就足矣。杨某的话又一次证明了他是一位富有经验的刑辩律师,由于只需求这一份录音根据,就足以将现已岌岌可危的控方根据系统悉数击垮。(该录音的具体内容现已宣读,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控方根据远未到达“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沛”的科罪规范。
三、办案程序违法,无统辖权而违法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矩“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十五条规矩:“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公安机关统辖。假如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统辖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统辖。”
鉴于杨某涉嫌的“辩解人波折作证罪”发作在上海,因此,本案不管是审判统辖仍是侦办统辖,均不归于重庆市。(斯伟江律师现已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我不再赘述)
四、杨某在刑事辩解作业中做到了尽职尽责
侦办机关采纳了种种不光彩的手法,一向在对杨某进行抹黑。就在方才,控方还用愈加不堪入耳的言语给杨某扣上了“损坏我国刑事诉讼准则”的文革式大帽子。说实话,我在未触摸本案之前也从某些部分和媒体得悉了杨某的一些做法,对杨某的职业道德产生过置疑。但是当我查阅了本案资料而且三次会晤了杨某之后,我觉得我受骗了。我认为今日有必要在此为杨某正名:杨某是一个具有职业道德的优异刑事辩解律师。
仅就孟英案来说。杨某承受托付担任孟英的辩解人后,于2008年5月4日,杨某当即会晤了孟英,查阅案子资料,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法令和现实,为孟英拟定了无罪辩解的辩解计划。至2008年7月30日开庭,杨某数十次从北京赶到上海,先后会晤孟英8次,向法庭提交了45份根据,仅证人就达23名之多。戴桂秋在2010年8月24日的笔录中说:“杨某在法庭体现好,跟之前延聘的律师比起来勇于说话。”朱立岩在2010年9月14日的笔录中也对杨某的辩解作业给予了必定:“杨某的辩解才干不错,能够把我想说的话都说出来。”我想请我们考虑一下,在我国的那些头上顶着光环的大牌律师中,有谁能够做到对一个只收五万元的案子如此仔细和支付?
我们也都看到了,在本案的庭审进程中,杨某在手中没有任何资料的状况下,能够宣布具体的质证定见,而且还能够熟练地引证法令条文,乃至于他的质证质量有的还超过了我们两位辩解人。这与他终年累月的勤勉和堆集是分不开的。我们无法想想,具有如此水平而且一起也深知刑辩事务危险的一位资深律师,会去唆使证人违反现实改动证言?
昨日,杨某在答复我的发问时,现已给出了答案:这是必定不或许的。而且,杨某还直截了当地否定了他在执业中有任何波折作证的行为,而且是在所有的经办案子中!
五、侦办机关的许多做法突破了法令与良知的底线
办案机关的责任是通过追查违法违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产业安全。假如在办案中视法令于儿戏,任意戏弄法令,则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将逐步下降。我感到十分可笑的是,方才控方居然说杨某是在戏弄法令。现实胜于雄辩。到底是谁在戏弄法令,请看如下现实:
1、2010年2月9日,杨某被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日接到实行通知书。第二天即2月10日,杨某被送到南川监狱“服刑”。正在处理入监手续时,杨某被奉告又发现了漏罪,需求再回看守所“合作侦办办案”。(见2011.3.25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状况阐明》)这个进程前后五个小时左右。
侦办机关或许认为他们很聪明,用这个方法就能够说是在杨某的“服刑”期间发现了漏罪,因此能够适用刑事诉讼法解说第十四条的规矩,由原审法院审理。岂不知卷宗资料显现的发现“漏罪”时刻并非杨某被送到监狱的时刻,而是此前的1月27日。这种状况恰恰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说。侦办机关早不说发现漏罪,晚不说发现漏罪,恰恰在杨某被送到监狱的时分宣布通知称“杨某还有余罪未被追查”。这品种似于游戏的办案,留给我们的印象是低劣的戏弄法令的技巧以及对被告人的任意诈骗。
2、合同诈骗案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尔后一天辩解人波折作证案立案。这是由于办案机关明知其对后罪无统辖权,而妄图以先立案有统辖权的来抢夺其对后罪的统辖权。严格地说不存在抢夺,由于没有其他地方在与重庆市抢夺。这是由于其他地方并不认为杨某在他们那里的行为归于违法,不然的话,岂不是在发作这种行为的2008年就现已在那个地方立案侦办了。
办案机关用这种方法获得了统辖权后,又将合同诈骗罪不予申述,唯一将其本来没有统辖权的罪申述。这种逼迫审判机关对本不归于自己统辖的案子进行审判的做法,实践上是对司法机关的劫持行为,其心里关于司法的敬畏感丧失殆尽,留存的只是对司法的嘲弄。
3、本案侦办时刻从2010年2月17日就开端了,至2011年3月28日才结束侦办,时刻长达一年零一个月零十一天。从检察机关只用四天就检查结束提起公诉来看,好像根据系统现已适当齐备,无需发回补充侦办了。但是就在检察机关的检查申述期间,侦办机关还在不断地提交新的根据。假如这种做法只是体现出侦办机关的办案随意性以及对检察机关的不尊重,那么在本案现已申述到法院后,侦办机关还在进行新的查询取证,那便是明知违法而成心违法了。假如说前面的几种状况归于侦办机关钻法令空子的话,其在审判阶段还源源不断地查询取证而且提交法庭,那便是明火执仗地应战司法的威望了,是在全国都闻所未闻的蹂躏法令了。
4、杨某被终审宣判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矩,应当在监狱服刑。这样杨某能够依法享有服刑人员的各项权力,特别是家族会晤的权力。即使是在看守所服刑(当然将杨某拘押在看守所服刑也是违法的),也是应当给予家族会晤权的。由于使一个已决监犯得到家族会晤,是最最少的人道主义。而本案的侦办机关居然使得杨某在终审宣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刻无法与家族会晤。据家族反映,他们是每半月就写一封信给杨某的,而据杨某说,管束只给他有挑选性地念过一封。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法令,也违反了人道主义。
5、杨某在被拘押的长达两年多的时刻里,只能听到对他全盘否定的声响,只能看到对他全盘否定的资料。而外界对他的涉案有争议的状况,特别是律师界宣布的许多支援的声响,他是不知道的。侦办机关以诈骗来炸毁一个被告人的心思,现已突破了良知底线了。更有甚者,在我与魏汝久律师榜首次会晤杨某之后,互联网上呈现了许多对我们两位律师的谈论。这些谈论大部分是必定我们的作业,也有一些不同观念,还有少数的五毛进行的咒骂。侦办机关居然将那些对我们咒骂的帖子打印出来给杨某看,而对那些必定我们辩解作业的谈论却只字不提。后来对斯伟江律师也采纳了这样的方法。侦办机关用这品种似“下三烂”的方法在被告人面前诽谤其辩解律师,我敢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本次开庭的前一天我们会晤时,杨某才终究通知我们其自己的辩解计划,便是坚决否定申述书所指控的违法。但是他在说话时是十分小心翼翼的,生怕露出自己的这一决议。这充沛阐明,杨某在被拘押的进程中,受到了强壮的精力压力,使其不敢表达自己的实在主意。联络到杨某在庭审中表明其从来没有任何波折作证的行为,我们能够确定杨某的实在观念,那便是他从来就没有罪。
6、环绕本案发作了一些古怪的工作,值得仁慈的人们沉思。就在昨夜,湖南律师杨金柱来到重庆预备要求旁听本案,在机场居然遭到30多人的攻击。他们打出横幅“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杨某还我130万元”。偶然的是,在本案开庭前的一个小时,这些人又来到江北法院门口打出了“杨金柱、杨某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的横幅。这使我马上想到了文革的情形。文革是无法无天,现在但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这些人来到法院门口,是想搅扰司法吗?这种聚会和示威活动通过哪里同意的?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一般老百姓是无法做到的。
别的,本案已然是公开审理,为什么将很多要求旁听的媒体记者关在门外?为了对记者严防死守,居然连家族的旁听人数也要进行无端的约束。这到底是想掩盖什么呢?
敬重的合议庭法官们,杨某的所谓漏罪“辩解人波折作证”案,彻底是侦办机关劫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导演的一场闹剧,其意图是妄图在2011年6月11日杨某刑满后持续关押杨某。但是现实和根据现已足以证明杨某是无罪的。实在损坏我国刑事诉讼准则的,恰恰是本案的侦办机关。我在这儿恳求各位法官凭着你们关于法令的忠实,以你们的良知来作出经得起前史查验的判决。我衷心肠期望在将来的某一天,当今日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和辩解律师再次见面的时分,我们我们都能说这样一句话:“当年我们处理杨某案,最少对得起自己的良知了”。
谢谢你们!
辩解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 律师
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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