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3:00婚姻自在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令的规则决议自己婚姻大事的自在,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与。 婚姻自在有两个特征:一是婚姻自在是法令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力,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与;二是婚姻自在的行使有必要契合法令的规则。
婚姻自在包含成婚自在和离婚自在两个方面。
1、成婚自在
成婚自在是指树立婚姻联系的自在。首要表现在结不成婚,和谁成婚,彻底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与。保证成婚自在,是为使男女两边能够按照婚姻法的规则,根据自己的志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树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2、离婚自在
离婚自在是指革除婚姻联系的自在,即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事宜。成婚是以爱情为根底,两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彻底决裂,联系无法保持的时分,依法革除这种苦楚的婚姻,是彻底必要的。两边自愿离婚的,能够洽谈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诉至法院处理。保证离婚自在,是为使无法保持的婚姻联系得以革除,当事人革除婚姻名存实亡的苦楚。成婚自在和离婚自在是一致的,二者彼此结合缺一不可。
3、成婚自在和离婚自在的联系
成婚自在是遍及权力,简直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在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成婚自在是婚姻自在的首要方面,是根底,离婚自在是重要弥补。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在的完好内容。
4、遵循婚姻自在准则就要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
婚姻自在既与包揽、买卖婚姻相敌对,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施婚姻自在,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能够为所欲为,听任自在,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有必要按照法令的规则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在,更与在两性联系上恣意放纵、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令规则的领域内正确行使婚姻自在的权力。
鹰潭市农工民主党法令工作站:邵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