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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22:46

发布部分: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
2000年3月15日北京市当地税务局以京地税一[2000]125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0]106号)。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变革的要求,近两年,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了一系列改组改制作业,使各级电力企业的资金发生了较大改变,针对此类改变状况对各级电力企业的资金帐簿怎么交纳印花税问题做如下规则:一、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省电力公司的资金帐簿应当按规则交纳印花税。
二、为了支撑国有电力工业企业的变革,对上述公司的资金帐簿在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因改制和树立资金枢纽联系而层层上移国家电力公司、再由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其关于公司长期投资的,不再贴花。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及改制后新添加的资金,应按规则贴花。
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的分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资金帐簿按规则在其组织所在地贴花。
四、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按扣除拨给分公司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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