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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20:56
发布部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决议对《上海市涉外婚姻处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正:一、第一条修正为: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处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裔、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区域居民、台湾区域居民婚姻挂号和婚姻咨询处理若干规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二、第二条、第三条兼并修正为: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裔、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区域居民、台湾区域居民之间的婚姻处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正为: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分。四、第七条修正为:本市涉外婚姻咨询组织,是供给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五、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正为:请求结婚挂号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胞)供给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许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接连居留6个月以上或许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六、第十八条修正为:请求结婚挂号的当事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分答应的医疗保健组织进行婚前医学查看,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查看证明。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正为: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裔、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区域居民、台湾区域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许婚姻订立地在本市的华裔、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区域居民、台湾区域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两边共同到市民政局处理请求离婚挂号手续,填写《离婚挂号请求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许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八、添加一条为第三十条:请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能够托付署理人处理。署理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则处理署理事项,并供给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署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经公证的授权托付书;  (三)托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九、添加一条为第三十二条:市民政局应当依据婚姻挂号档案记载,向有合理请求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婚或许逝世的爸爸妈妈的婚姻挂号证明。十、第三十二条修正为:违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许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吊销婚姻挂号,回收《结婚证》或许《离婚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添加一条为第三十四条:违背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并依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合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刻不到1年,或许不合法介绍不满2对,或许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合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刻1年以上3年以下,或许不合法介绍2对以上5对以下,或许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合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刻在3年以上,或许不合法介绍6对以上,或许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背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二、添加一条为第三十五条:违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中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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