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管制的刑事处罚怎样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7:46
控制的概念
控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施关押,但约束必定的人身自在,由公安机关依靠大众来监督履行的一种惩罚办法。
控制的履行办法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履行告诉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许终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履行。公安机关也能够托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许终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许其所在单位的捍卫部分协助履行。在履行控制时,履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许所在地的有关大众,宣告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控制的期间长短、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控制的犯罪分子,在履行过程中,有必要恪守法令、法规,遵守大众监督,积极参加团体劳作和出产;向履行机关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迁居或许外出有必要陈述并通过履行机关的同意。履行时间到期的,由履行机关告诉自己,并向有关单位和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与控制刑比较近似的是拘役,拘役是指短期掠夺犯罪人自在,就近实施劳作的惩罚办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许其他监管场所履行,在履行期间,受刑人每月能够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作的,能够斟酌发给酬劳。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在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越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施强制劳作改造的三种自在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过较轻,不需求判处有期徒刑,但需求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履行。所谓就近履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履行。
与其他惩罚的并罚  
如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控制刑,即挑选有期徒刑作为履行惩罚,拘役刑、控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控制刑,则挑选拘役刑作为履行惩罚,控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