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罚时未出示执法证 法院判定程序不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4:122009年7月24日上午9时52分,被告交警某大队陈警官身着制服、佩戴袖标、警衔、警号执勤过程中,发现原告王某驾驭的二轮摩托车行进反常,遂拦下查看。陈警官向王某还礼并标明自己是交警三大队的民警后,要求王某出示驾驭证和行进证。
经查看发现,王某出示的驾驭证有用期6年,自2003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4日到期。陈警官遂奉告王某驾驭证过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二百元。其时王某申辩“车管所没有告诉我(补换证)”,之后陈警官当场开具了处分决议书。决议书上交待:如不服处分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三个月内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分单上一起注明2009年7月24日奉告内容如下:驾驭证审检逾期。
王某在处分决议书上签字,陈警官将处分决议书当场交付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7月27日交纳了二百元的罚款,补换了驾驭证,并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是民警法令时未出示法令证件,是否违法。
《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则:“法令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法令身份证件……”《人民差人法》第二十三条规则:“人民差人有必要按照规则着装,佩戴人民差人标志或许持有人民差人证件,坚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行政处分法要求法令人员法令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差人法规则差人执行公务时有两种标明身份的方法:一是按照规则着装,佩戴人民差人标志;另一种方法是出示人民差人证件。行政处分法与人民差人法就法令人员法令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则不一致。
原告王某以为行政处分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的法令,其效能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的人民差人法,所以应适用行政处分法之规则,何况,人民差人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相同要求差人法令时应出示相应的证件,建议被告法令程序违法。
被告以为行政处分法与人民差人法均为法令,且人民差人法系特别法,所以应适用人民差人法的规则。陈警官执勤时佩戴差人标志,已标明差人的身份,故其处分程序契合法令的规则,并不违法。
法院以为,出示证件的意图是向违法行为人标明法令者的详细身份,触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处分法与人民差人法均系法令,一般法是指在效能范围上具有遍及性的法令,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涵全国范围内遍及有用的法令;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刻有用的法令。所以行政处分法是一般法,人民差人法是特别法。按照法令适用准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就差人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出示法令证件,应适用特别法即人民差人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