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吊销后还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6: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为撤消营业执照,其运营资历和法人资历皆告停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消后还有诉讼主体资历吗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0日,光华信用社与恒达水泥厂(以下简称恒达厂)、宏达建材厂(以下简称宏达厂)签订了一份由恒达厂告贷75万元并由宏达厂供给典当担保的最高额典当担保告贷合同。信用社依约实行告贷职责后,恒达厂却未能按约偿还告贷本息,宏达厂也未实行担保职责。信用社经催要未果,遂于2002年6月25日以恒达厂为榜首被告、以宏达厂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申述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恒达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未按规则参与1999年度企业年检,其已于2000年9月25日被撤消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既没有树立清算组,也无人应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恒达厂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历存在争议。
榜首种观念以为应将恒达厂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工商部门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归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仅仅对企业法人运营资历的强行掠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力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的一种约束,即约束其只能环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历的消除。只要当清算程序完毕并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除。因而恒达厂在被刊出前,在诉讼中彻底具有诉讼主体资历,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规模内的活动,包含申述、应诉等。
第二种观念以为恒达厂一切股东具有被告主体资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则,“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挂号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刊出挂号状况奉告其开户银行,其债务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安排担任整理”。因而,清算组担任整理撤消企业的债务债务,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申述应诉。没有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因为恒达厂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开办单位,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树立清算组,所以应由该厂一切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并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第三种观念以为恒达厂的控股股东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尽管恒达厂的清算主体应是一切股东,但如将一切股东均作为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一来承认一切股东有时并非易事,二来也不具有诉讼的经济性和便利性。恒达厂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令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制尚不完善,在此基础上对比公司法的规则也不失为良策。故可以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会作为清算主体,但恒达厂未树立董事会,故只能将控股股东作为诉讼(清算)主体即作为被告应诉。
【法令解读】
笔者以为,因为现行法令法规对企业法人退出市场机制缺少相应的规则,导致各地法院在企业法人诉讼主体的承认上存在许多不合,因为缺少统一知道,从而构成法令标准纷歧,易令人发作法令随意性的误解,影响了审判的公信力和威望性,并终究冲击整个法治大厦的筑构。尽管法无明文规则,但在不得回绝裁判准则的规制下,法官对该问题的处理就享有了必定的自在裁量权,怎么善待、慎用手中的权力,尽或许使裁判具有可接受性,这就需求法官们不断研讨法理、不断进步审判实践经验、罗致经验,作出赋有创造力的承认,以期为将来立法的完善供给有价值的学习。
本案中,关于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历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为撤消营业执照,其运营资历和法人资历皆告停止;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以复函1的方式向相关法院作出答复,以为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至刊出挂号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此举在法院系统具有威望性和影响力,并且绝大多数理论界人士也支撑最高院的观念,应该说最高院的定见更为合理,究竟行政职责(撤消执照)和民事职责性质不同,前者也无法代替和消除后者的存在。此外,清偿债务、赔偿损失作为民事上的职责,也不归于行政部门统辖的权属规模。所以恒达厂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无疑仍具有法人资历,因为作为股份合作制的恒达厂既没有开办单位,未树立清算组,也无人应诉,导致难以查清企业的产业,危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些人很天然地发作了追及股东的做法,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就会集在诉讼主体资历的问题上,笔者以为不管从法理下手仍是从实践视点抑或是最高院对该问题知道的演进上调查,由股东作为本案被告的观念值得商讨。
一、法理依据。已然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后仍具有法人主体资历,它就应当有权在与相对人之间树立的民事法令联系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登时享用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职责,也就应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登时申述和应诉。而股东只与企业发作内部联系,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一般不发作联系,假如相对人或其他主体经过法院“法人品格否定”的理论来追及股东,只要在股东没有按规则实行出资职责,或许实行出资职责后又抽逃出资,或许经过相关性交易或其他手法违法获得企业产业的景象下才行得通,此刻股东才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发作联系,当然股东也只承当自己应当承当的职责,即除实行出资职责不实没有到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时,不承当无限连带职责。2本案中,在无人应诉的前提下让股东作为被告虽是无法之举,但因不存在适用“法人品格否定”的特定事由,故在恒达厂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要股东承当民事职责或许作为诉讼主体的观念缺少法理支撑。
二、实践证明。企业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后,在实践操作中由股东作为诉讼主体还会带来必定的消沉作用,例如在假如股东作为原告提申述讼,一旦以自己的名义回收公司的债务,法院判定时必定要将产业量化给每位股东,构成公司产业与股东产业的混淆,使企业债务人完成债务的难度添加,损害其他债务人的利益。假如原告是某些股东,当债务人实行后他们或许携款而逃,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当债务人向被撤消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建议债务时,股东或许依据自己的好恶,挑选实行,损害其他债务人的利益等等。
三、知道逻辑。最高院是最高的审判机关,其对被撤消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历的承认对全国法院的审判作业具有最威望的代表性和指导性。纵观近年来最高院环绕该问题构成的相关文件和材料,不难发现最高院的知道轨道是从否定说(否定该类企业的诉讼主体资历)到必定说的演进,从一起必定企业与清算组的诉讼主体资历到仅认可企业的诉讼主体资历的嬗变。
(一)否定到必定的演进
在对该问题的知道初期,法院为了防止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对立,一开端认可企业法人的停止与否取决于工商部门的行为,工商部门依职权撤消和刊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导致企业法人资历的消亡,当债务人申述该企业后,法院即以被告不具有法人资历为由要求债务人撤诉或裁决驳回申述,但却在实践操作中遭受为难,企业往往使用撤诉或被驳回申述后诉讼保全亦被撤消之机,沉着搬运产业,不只添加诉累,并且也使债务难有保证,没有真实完成停息胶葛的诉讼意图。鉴于该做法作用并不抱负,最高院开端调整思路,别离经过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答复函和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答复函,清晰了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至被刊出挂号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人民法院不应当以损失民事诉讼主体资历为由,裁决驳回申述。以上行为标明最高院的情绪已从诉讼主体资历否定说过渡到了必定说,被撤消企业法人主体资历得以建立。
(二)两层必定至独自必定的嬗变
在供认被撤消企业法人诉讼主体资历的前提下,最高院曾一度以为该类企业的清算组替代原企业法人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职责,在性质上应为原企业法人的连续,或许说是原企业法人在清算阶段的特别体现形状,故在诉讼中,其既可以与被撤消企业作为一申述讼主体,也可以挑选独自申述、应诉。当然在清算组未树立的状况下,可变通将清算主体视为诉讼主体。3据此,本案中第二、第三种观念(皆以股东作为被告,仅仅在股东数量上有差异,性质同一)的见地好像水到渠成。可是作为诉讼主体就应当接受其诉讼行为所发作的法令作用,而清算组及清算主体不具有这样的才干和资历,清算组其性质和位置决议了他并非法人自身,其应是该企业的履行机关,对内履行清算职责,对外代表企业法人了断债务债务,与撤消前企业法人机关(从事运营活动)尽管在行为内容上不同,但其身份是相同的。故在诉讼中清算安排应作为企业法人的机关(相当于法定代表人),清算安排的担任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在没有组成清算安排,无人应诉的状况下,清算主体或其代表并非诉讼主体,而应承认清算主体的代表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2002年最高院拟定的《关于审理闭幕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胶葛案子详细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征求定见稿)第1—6条以及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触及企业法人闭幕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送审稿)第4条都反映了最高院思路的改变,只认可被撤消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历,其具有唯一性,任何其他安排和个人都不能与它混为一谈,更逞论取而代之。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清晰清算组担任人或清算主体的代表只能为诉讼代表人,将被撤消营业执照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承认其诉讼主体的适格性,并由其承当民事职责。这样才真实理顺了案子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和职责承当,才干保证办案质量,终究进步法院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从本案来看,尽管恒达厂的性质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但这并未影响和不坚定其作为被告的位置,故笔者倾向于榜首种定见。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0日,光华信用社与恒达水泥厂(以下简称恒达厂)、宏达建材厂(以下简称宏达厂)签订了一份由恒达厂告贷75万元并由宏达厂供给典当担保的最高额典当担保告贷合同。信用社依约实行告贷职责后,恒达厂却未能按约偿还告贷本息,宏达厂也未实行担保职责。信用社经催要未果,遂于2002年6月25日以恒达厂为榜首被告、以宏达厂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申述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恒达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未按规则参与1999年度企业年检,其已于2000年9月25日被撤消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既没有树立清算组,也无人应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恒达厂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历存在争议。
榜首种观念以为应将恒达厂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工商部门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归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仅仅对企业法人运营资历的强行掠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力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的一种约束,即约束其只能环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历的消除。只要当清算程序完毕并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除。因而恒达厂在被刊出前,在诉讼中彻底具有诉讼主体资历,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规模内的活动,包含申述、应诉等。
第二种观念以为恒达厂一切股东具有被告主体资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则,“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挂号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刊出挂号状况奉告其开户银行,其债务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安排担任整理”。因而,清算组担任整理撤消企业的债务债务,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申述应诉。没有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因为恒达厂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开办单位,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树立清算组,所以应由该厂一切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并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第三种观念以为恒达厂的控股股东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尽管恒达厂的清算主体应是一切股东,但如将一切股东均作为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一来承认一切股东有时并非易事,二来也不具有诉讼的经济性和便利性。恒达厂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令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制尚不完善,在此基础上对比公司法的规则也不失为良策。故可以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会作为清算主体,但恒达厂未树立董事会,故只能将控股股东作为诉讼(清算)主体即作为被告应诉。
【法令解读】
笔者以为,因为现行法令法规对企业法人退出市场机制缺少相应的规则,导致各地法院在企业法人诉讼主体的承认上存在许多不合,因为缺少统一知道,从而构成法令标准纷歧,易令人发作法令随意性的误解,影响了审判的公信力和威望性,并终究冲击整个法治大厦的筑构。尽管法无明文规则,但在不得回绝裁判准则的规制下,法官对该问题的处理就享有了必定的自在裁量权,怎么善待、慎用手中的权力,尽或许使裁判具有可接受性,这就需求法官们不断研讨法理、不断进步审判实践经验、罗致经验,作出赋有创造力的承认,以期为将来立法的完善供给有价值的学习。
本案中,关于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历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为撤消营业执照,其运营资历和法人资历皆告停止;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以复函1的方式向相关法院作出答复,以为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至刊出挂号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此举在法院系统具有威望性和影响力,并且绝大多数理论界人士也支撑最高院的观念,应该说最高院的定见更为合理,究竟行政职责(撤消执照)和民事职责性质不同,前者也无法代替和消除后者的存在。此外,清偿债务、赔偿损失作为民事上的职责,也不归于行政部门统辖的权属规模。所以恒达厂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无疑仍具有法人资历,因为作为股份合作制的恒达厂既没有开办单位,未树立清算组,也无人应诉,导致难以查清企业的产业,危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些人很天然地发作了追及股东的做法,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就会集在诉讼主体资历的问题上,笔者以为不管从法理下手仍是从实践视点抑或是最高院对该问题知道的演进上调查,由股东作为本案被告的观念值得商讨。
一、法理依据。已然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后仍具有法人主体资历,它就应当有权在与相对人之间树立的民事法令联系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登时享用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职责,也就应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登时申述和应诉。而股东只与企业发作内部联系,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一般不发作联系,假如相对人或其他主体经过法院“法人品格否定”的理论来追及股东,只要在股东没有按规则实行出资职责,或许实行出资职责后又抽逃出资,或许经过相关性交易或其他手法违法获得企业产业的景象下才行得通,此刻股东才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发作联系,当然股东也只承当自己应当承当的职责,即除实行出资职责不实没有到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时,不承当无限连带职责。2本案中,在无人应诉的前提下让股东作为被告虽是无法之举,但因不存在适用“法人品格否定”的特定事由,故在恒达厂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要股东承当民事职责或许作为诉讼主体的观念缺少法理支撑。
二、实践证明。企业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后,在实践操作中由股东作为诉讼主体还会带来必定的消沉作用,例如在假如股东作为原告提申述讼,一旦以自己的名义回收公司的债务,法院判定时必定要将产业量化给每位股东,构成公司产业与股东产业的混淆,使企业债务人完成债务的难度添加,损害其他债务人的利益。假如原告是某些股东,当债务人实行后他们或许携款而逃,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当债务人向被撤消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建议债务时,股东或许依据自己的好恶,挑选实行,损害其他债务人的利益等等。
三、知道逻辑。最高院是最高的审判机关,其对被撤消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历的承认对全国法院的审判作业具有最威望的代表性和指导性。纵观近年来最高院环绕该问题构成的相关文件和材料,不难发现最高院的知道轨道是从否定说(否定该类企业的诉讼主体资历)到必定说的演进,从一起必定企业与清算组的诉讼主体资历到仅认可企业的诉讼主体资历的嬗变。
(一)否定到必定的演进
在对该问题的知道初期,法院为了防止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对立,一开端认可企业法人的停止与否取决于工商部门的行为,工商部门依职权撤消和刊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导致企业法人资历的消亡,当债务人申述该企业后,法院即以被告不具有法人资历为由要求债务人撤诉或裁决驳回申述,但却在实践操作中遭受为难,企业往往使用撤诉或被驳回申述后诉讼保全亦被撤消之机,沉着搬运产业,不只添加诉累,并且也使债务难有保证,没有真实完成停息胶葛的诉讼意图。鉴于该做法作用并不抱负,最高院开端调整思路,别离经过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答复函和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答复函,清晰了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至被刊出挂号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人民法院不应当以损失民事诉讼主体资历为由,裁决驳回申述。以上行为标明最高院的情绪已从诉讼主体资历否定说过渡到了必定说,被撤消企业法人主体资历得以建立。
(二)两层必定至独自必定的嬗变
在供认被撤消企业法人诉讼主体资历的前提下,最高院曾一度以为该类企业的清算组替代原企业法人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职责,在性质上应为原企业法人的连续,或许说是原企业法人在清算阶段的特别体现形状,故在诉讼中,其既可以与被撤消企业作为一申述讼主体,也可以挑选独自申述、应诉。当然在清算组未树立的状况下,可变通将清算主体视为诉讼主体。3据此,本案中第二、第三种观念(皆以股东作为被告,仅仅在股东数量上有差异,性质同一)的见地好像水到渠成。可是作为诉讼主体就应当接受其诉讼行为所发作的法令作用,而清算组及清算主体不具有这样的才干和资历,清算组其性质和位置决议了他并非法人自身,其应是该企业的履行机关,对内履行清算职责,对外代表企业法人了断债务债务,与撤消前企业法人机关(从事运营活动)尽管在行为内容上不同,但其身份是相同的。故在诉讼中清算安排应作为企业法人的机关(相当于法定代表人),清算安排的担任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在没有组成清算安排,无人应诉的状况下,清算主体或其代表并非诉讼主体,而应承认清算主体的代表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2002年最高院拟定的《关于审理闭幕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胶葛案子详细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征求定见稿)第1—6条以及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触及企业法人闭幕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送审稿)第4条都反映了最高院思路的改变,只认可被撤消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历,其具有唯一性,任何其他安排和个人都不能与它混为一谈,更逞论取而代之。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清晰清算组担任人或清算主体的代表只能为诉讼代表人,将被撤消营业执照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承认其诉讼主体的适格性,并由其承当民事职责。这样才真实理顺了案子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和职责承当,才干保证办案质量,终究进步法院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从本案来看,尽管恒达厂的性质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但这并未影响和不坚定其作为被告的位置,故笔者倾向于榜首种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