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6:29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职责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当的民事职责,属违约职责; 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职责,即股东违背出资职责,对公司债权人形成危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当的民事法律结果。
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当持续实行出资职责的职责。股东不如期交纳出资的,有必要持续实行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职责,即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请求,破产管理人依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如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不依照约好实行出资职责,已构成违约,不管公司建立与否,都构成对如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假如公司现已建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一起侵犯了公司的产业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则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当违约职责的方式、补偿职责。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如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钱银出资的,应当将钱银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
3、股东出资不实,出资瑕疵股东承当补足差额的职责,其他股东对“差额添补”承当连带职责。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公司建立后,发现作为建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则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建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发起人未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则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发现作为建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
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当持续实行出资职责的职责。股东不如期交纳出资的,有必要持续实行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职责,即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请求,破产管理人依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如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不依照约好实行出资职责,已构成违约,不管公司建立与否,都构成对如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假如公司现已建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一起侵犯了公司的产业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则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当违约职责的方式、补偿职责。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如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钱银出资的,应当将钱银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
3、股东出资不实,出资瑕疵股东承当补足差额的职责,其他股东对“差额添补”承当连带职责。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公司建立后,发现作为建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则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建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发起人未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则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发现作为建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