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办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22:16一、报批阶段:
1、请求。建造单位填写《建造用地请求表》,向项目地点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请求,并按国土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则供给有关资料。
2、勘察定界及征地前的查询。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托付有资质测绘部队对该用地规模进行勘察定界并出具效果陈述。勘察定界一起发布征地查询布告,安排对拟征地规模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现场踏勘;对触及村组的土地总面积、总犁地面积、人口进行查询核实、承认;对拟征地规模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子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挂号、造册、承认。
3、拟定计划、安排听证和资料搜集。依据勘察定界技能陈述、征地前的查询状况及征用土地状况查询表,由项目地点地县(区)国土资源局拟定“一书四计划”即: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征用土地计划和供地计划。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则安排听证。审阅用地是否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搜集权属证明资料、弥补犁地证明资料、勘察定界技能陈述书和勘察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检查图、规划检查图以及建造用地单位供给建造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定点、地灾评价等资料。
4、检查、批阅、发文、存案。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建造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书四计划”及相关资料,依照国土资源部99年3号令第13、14、15条规则进行检查,对资料完全、契合条件的出具检查陈述,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阅赞同后,逐级上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
二、批后施行阶段
1、发布征用土地布告。征用土地计划经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同意文件之日起10日内, 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地点地进行布告。
2、征地补偿挂号、复核。在征用土地布告规则的征地补偿挂号期限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规则的内容进行征用土地补偿挂号并复核。
3、发布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在征用土地布告发布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并予以布告。
4、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施行。
5、交给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付出。付出补偿后,被征用土地的团体经济安排应将土地交给给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再按规则向请求用地者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