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15:46合同债款,是指根据合同联系,一方当事人(债款人)能够向对方当事人(债款人)恳求给付的权力。合同债款的特色,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款是根据当事人两边之间缔结有用合同联系而存在。合同债款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款人关于给付标的物或许债款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款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①。这是合同相对性准则的杰出表现。关于债款人危害合同债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75条中关于“因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款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行使代位权或许撤销权,行使权力的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的规则,其间的“债款”即指合同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危害”即指对合同债款的危害,这是我国法律上初次比较清晰的涉及到危害债款人的债款的状况。当然这儿的危害行为人上指合同联系中的债款人。假如勉强的说,从《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则中也能够找到危害债款的意思,该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条件的,另一方要求实行或许采纳补救措施。”这儿的“不实行合同责任”是相关于合同债款人的合同债款而言的;这儿的:“赔偿丢失”,应当包含对合同债款形成危害的直接丢失和可预见的直接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