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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7:46

摘要:工伤事情的发作是每个人都不想发作的,那么工伤确定前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承当呢?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令知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林某上任于某公司,公司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林某于2010年3月5日下班途中被车辆撞伤,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但公司在事端发作后没有为林某申报工伤,林某于2010年5月7日向市劳作保证部分申报工伤,劳作保证部分于2010年7月7日赞同确定原告为工伤。2010年8月,林某到市医保中心要求报销其工伤确定前住院治疗的费用合计31000元。医保中心奉告林某,根据《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榜首款、第四款的规则,员工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未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交工伤确定请求的,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故林某工伤确定前的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当,医保中心未予付出该笔费用。林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市医保中心付出上述工伤保险待遇。
林某工伤确定前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承当?
处理此案焦点的要害问题在于,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四款中的“在此期间”应怎么了解。《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榜首款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第四款规则,用人单位未在本条榜首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关于“在此期间”的了解有三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在此期间”是指工伤事端发作之日起至30日单位申报时限届满时止。理由是榜首款规则了30日的申报时限,单位未在该时限内申报,该段时间内的有关费用应由单位承当。30日今后的费用,由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此期间”是指工伤事端发作之日起至确定工伤之日止。理由是法令明确规则了单位应在30日内申报工伤,其立法意图也是催促用人单位活跃保证员工合法权益,单位未申报的,关于工伤确定之前的悉数费用由单位承当,具有必定的赏罚性,一起也起到必定的警示效果。
第三种定见以为,在此期间是指工伤事端发作之日起至员工申报工伤受理之日止。受理日之前的由单位承当,受理日之后的由医保中心承当。
小编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榜首种定见以为,不管该工伤何时申报或何时得以确定,单位只承当工伤发作之日起30日内的工伤费用,关于30日之后的费用则由社会保险基金担负。小编以为,如此操作将对员工受伤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有用的救治发作晦气影响。由于,之所以规则用人单位要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30日申报工伤,首要为了催促单位尽早发动工伤确定程序,充沛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一起也便于查明员工受伤的现实。假如单位不自动申报工伤,其所承当的职责规模固定在30日内,即失去了对单位的催促效果。
其次,第二种定见与第三种定见较为类似,均以为该期间应是一个动态的期间,且以为单位所因承当的职责规模应是至工伤确定之日。可是,小编以为,第二种定见加剧了单位的职责,未考虑到工伤确定是一个较为杂乱的作业,正常情况下是60日内完结,但遇到特殊情况如需求以有关部分对相应事端的定论为根据时,工伤何时确定完毕也是一个未知数。假如这些期间的职责均由单位来承当,于法于理均不适宜。‘
小编赞同第三种定见的理由是:榜首,从《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榜首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则的遣词看,均着重的是请求工伤确定的时点,故从辞意解说的视点看,不管是单位请求仍是员工请求,请求后的相关费用即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第二,从法令效果的视点看,用人单位因未及时申报工伤,其承当至员工申报之日止的工伤待遇,既表现了对单位的催促和赏罚效果.又很好地平衡了单位、员工、医保基金三者的联系。第三,原劳作保证部在《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规则,法令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关于用人单位承当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止。该辅导定见虽归于部分的内部定见,但该条规则与《工伤保险法令》并不相冲突,是合法、有用并合理、恰当的规则,故在办理工伤行政案件时,能够参照适用。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无忧无虑,在员工发作工伤事端时仍需求活跃地为员工申报工伤,不然或许承当晦气的法令结果。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第四款规则,用人单位未在本条榜首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在此期间是指工伤事端发作之日起至员工申报工伤受理之日止。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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