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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8:48
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办的程序是怎样的?以下是相关介绍,仅供参考。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办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矩: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能够要求公安机关供给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依据资料;以为或许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矩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能够要求其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作出阐明。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关于需求补充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矩: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能够要求公安机关供给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依据资料;以为或许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矩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能够要求其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作出阐明。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关于需求补充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
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补充侦办以二次为限。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申述期限。
关于二次补充侦办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关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求从头侦办的,应当在作出不申述决议后书面阐明理由,将檀卷资料退回公安机关并主张公安机关从头侦办。
公诉部分关于本院侦办部分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发现具有本规矩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矩景象的,应当退回本院侦办部分,主张作出吊销案子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关于二次退回补充侦办的案子,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
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一次退回补充侦办的案子,以为依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办必要的,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
人民检察院以为犯罪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许遗失罪行、遗失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景象需求补充侦办的,应当提出详细的书面定见,连同檀卷资料同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人民检察院也能够自行侦办,必要时能够要求公安机关供给帮忙。
民检察院公诉部分对本院侦办部分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检查后,以为犯罪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许遗失罪行、遗失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景象需求补充侦办的,应当向侦办部分提出补充侦办的书面定见,连同檀卷资料同时退回侦办部分补充侦办;必要时也能够自行侦办,能够要求侦办部分予以帮忙。
关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
补充侦办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办结束移交检查申述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申述期限。人民检察院在检查申述中决议自行侦办的,应当在检查申述期限内侦办结束。
人民检察院对现已退回侦办机关二次补充侦办的案子,在检查申述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交侦办机关立案侦办;对现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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