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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4:58
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作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劳作合同期满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的,假如合同约好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依照约好付出补偿金。假如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好,或许约好内容违法,或许虽有约好但约好补偿的起迄时刻不明的,以《方法》废止时刻2002年5月12日为界,对在此时刻前企业选用的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后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时,假如员工提出续订劳作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依照《方法》的规则,向员工计发其2002年5月12日之前在本企业作业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假如企业提出续订劳作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可是,关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即使是劳作合同期满后停止劳作联系时,企业提出续订劳作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也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对在2002年5月12日之后(含当日)企业选用的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劳作联系时,企业能够不向员工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劳作合同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二、经济补偿金的详细核算规范为:(1)关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薪酬的补偿金,作业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薪酬的补偿金:(2)关于自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段时刻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发给自己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薪酬的规范,为劳作合同停止前或2002年5月12日曾经自己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酬(包含奖金、补助和补助等)。关于1999年8月27日前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现已到达或超越十二年的,企业能够不再计发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一时刻段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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