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20:33(样 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 * * 典当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安排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依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办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令、法规,拟定本规章。
第二条 公司的组成方式是有限职责公司。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当职责,典当行以其悉数资产对典当行债款承当职责。
第三条 典当行依法从事运营活动,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笃守信,承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当社会职责,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不受侵略。
第二章 典当行的称号和居处
第四条 典当行全称: * * 典当有限职责公司。
第五条 居处: * * 市 * * 街 * * 号
第三章 运营范围
第六条 典当行的运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事务,产业权利质押典当事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许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在外)典当典当事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判定评价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同意的其他典当事务(依据《典当办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认)。
第七条 典当行不得运营下列事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出售以及旧物收买、寄售;
(二)动产典当事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同意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资产: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许已被采纳其他保全办法的产业;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控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函、印章及其办理的资产;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用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许未能依法获得处分权的产业;
(八)法令、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则制止流转的自然资源或许其他资产。
第九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告贷;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许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越规则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出资。
第十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同意。